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的职责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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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的职责有三项,即登记、年检和查处违法行为的三项监督管理职责。

  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是按照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经国务院批准的《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确定的,该《规定》为: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据此,《条例》不仅在总则第六条规定了“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而且对登记管理机关履行的登记、年检和查处违法行为的三项监督管理职责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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