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社会团体法人自身存在,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第二种是社会团体本身被撤销后,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使着社会团体的许多职能,如果社会团体随意成立、变更、注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必将给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造成混乱和失控,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所以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都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自身注销的,其所属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显而易见,社团自身就已不存在,组成部分当然也要消失。社会团体注销时,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应按照注销社团一样收缴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印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