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前为什么要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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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社会团体作为法人,在终止前进行清算,清理其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消失,这是民事法律的一个基本要求。

  清算是指清算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团章程,了结社会团体清算时尚未结束的事务,对社会团体的财产进行清理,明确社会团体的债权债务等法律关系,依法主张其债权,清偿其债务,组织必要的财产交接,从而使社会团体归于消失的程序。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是注销程序的重要环节,社会团体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需要注销的,必须进行财产清算。如果未经清算径行终止,消灭其法人资格,那么其法律关系将不能明确,债权债务无法了结,必将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难免会给他人造成损失或使社会团体自身及其会员的利益受到损害,也不利于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的管理。未经清算就径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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