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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应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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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是社会团体因故需终止时所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社会团体应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包括: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社会团体的宗旨是社会团体成立的目的,宗旨的完成意味该社会团体不再需要继续存在,即所谓“寿终正寝”,这时社会团体须按
《条例》的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二)自行解散。社会团体因某种原因依据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自行决定本团体终止,也应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分立和合并。社会团体分立就是一个社会团体分为两个以上的社团,其情况有二:一是原社团分立形成两个以上新的社团。此种情况下,原社团需要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新产生的社团则需办理成立登记手续。二是原社团继续存在,由其中分离出来的部分形成新的社团。
此种情况,原社团如出现变更事项,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新分出的社团需办理成立登记手续。社团合并就是两个以上的社团合并为一个社团。合并也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并以后形成一个新社团,原来的社团均需办理注销登记,合并后的新社团办理成立登记;二是一个或几个社团并入另一个社团中。合并各方中,接收方保留,如出现变更事项,需办理变更登记;被接收方均需办理注销登记。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此外,社团因客观需要而改变活动区域,并且改变后的活动区域超出原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的,应先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到改变后活动区域相应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成立登记手续。社团宗旨发生重大变化时,也需先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再根据新的宗旨重新筹备一个新的社团,条件具备后,重新申请成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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