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和时间要求

http://www.ica.gov.cn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

  依照《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只需备案的社团备案事项除包括以上登记事项外,还包括有关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上述事项均为社会团体在登记或备案时,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的法定事项,是社会团体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必须具有的基本要素,也是登记管理机关对社团进行管理的核心内容。如社会团体因情况变化,确需改变这些事项,必须事先经登记管理机关的重新确认、核准登记,否则不具有合法性。根据职责分工,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前的审查工作,因此,社会团体需要变更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应当首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然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为保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的时效性,社会团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超过30 日,该社会团体仍需变更登记或备案,需重新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有关材料申请审查同意。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需要变更的,也应办理变更登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