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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如何刻制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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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包括代表社会团体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使用的专用章以及用于公务的私人印章。按照公安部、民政部1993年颁布的《社会团体印章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介绍信及刻制印章的式样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刻制,由登记管理机关统一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手续。社会团体刻制的印章启用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社会团体印章遗失或损毁,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规定程序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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