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有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办理备案手续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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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指国家的有关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对某一社会团体的法人地位已予以明确,如律师法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法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红十字会法规定,中国红十字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这类社会团体的成立,不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只须在法律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60日内向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应提交的文件有:(1)备案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3)社会团体章程;(4)住所使用权证明;(5)活动资金证明。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备案的有关文件30日内,对经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的备案事项如发生变化,应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备案。

  应当指出,在我国的一些法律中也涉及有关社会团体的成立,如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拍卖法规定,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这些法律只是规定该社会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不能理解为已经明确了该社会团体的法人地位,也不属于本条规定备案社会团体的范围,应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成立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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