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在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时需提交以下文件:
(1)成立登记申请书;
(2)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的文件;
(4)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单;
(5)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对完成筹备工作并申请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进行审查的期限为30天,这样规定有利于增强登记管理机关的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经过依法审查,对没有《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符合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登记管理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是社会团体依法登记后,登记管理机关为其颁发的法人凭证。包括正本和副本两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载明以下登记事项: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法定代表入;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另外还包括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登记号码、机构编码等内容。社团登记事项,是社团法人的基本要素。对这些要素进行登记;并在登记证书上载明,有利于社团更好地依法开展活动,同时也有利于社会对社团的了解与监督。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允许涂改、出租、出惜和转让。如有损坏或者遗失应在报刊公告作废,并申请补发证书。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对因筹备工作不符合要求,章程不完备或有其他问题的,应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于登记的理由。对于登记管理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不服的,申请人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