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章程的内容——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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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团负责人是指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由理事会选举和罢免。其任职条件主要包括政治素质,业务领域权威性, 身体状况等,社团负责人的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为了保证党政机关领导同志集中精力做好所承担的领导工作, 加快“政社分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 17号),通知规定,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包括境外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必须按干部任免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所在社团的章程履行规定程序后,再到相应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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