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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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是指按法定程序产生的法人组织的代表人,在民事活动、诉讼程序上代表法人进行民事行为、诉讼行为,有权代表法人行使权利,也有责任代表法人履行义务。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理事长)担任。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是违背法律上不能搞双重代理原则的。首先,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法定代表人依附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存在。一个自然人同时代表两个法人的意志,难保法人的独立主体地位;其次,容易使一个法人的意志强加于另一个法人,损害法人的利益;再次不利于法定代表人正确行使职权,难以发挥其作用,实践中,一个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兼任另一个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往往是名不符实,很难兼顾两个法人的业务活动。所以《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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