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社团筹备申请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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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要依据条例规定对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提交的申请筹备社会团的文件进行审核,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筹备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社团筹备申请的时限,有利于增强登记管理机关的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也便于发起人、发起单位及社会对登记管理机关实施有效监督。受理时间应从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计算。登记管理机关作出不批准筹备决定后,应向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说明不批准的原因。超过60日的受理时限,登记管理机关没有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筹备或不批准筹备决定的,以及对登记管理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筹备不服的,发起人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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