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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应向
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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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
(1)筹备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5)章程草案。
筹备申请书是社团筹备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主要材料之一。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1)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2)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3)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4)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5)社会团体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筹备申请书须有主要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签名盖章。
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1)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拟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的政治情况及在本行业、学科、专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3)中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4)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经费来源渠道是否合法、稳定;(5)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是否具备规定的社团法人的几项条件。业务主管单位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向筹备社会团体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出具同意筹备的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同意筹备的文件。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在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社会团体时,应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筹备社会团体的文件。
验资报告是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状况文件。验资报告应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如住所房屋是自行购买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如是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等使用权证明。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应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及通讯方式等内容。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工作简历、身份证明、奖罚情况等内容。简历材料需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章程草案应规范、完整,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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