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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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社会组织要取得法律上的资格,必须有区别其他组织的标志,即法人的名称。规范的社会团体名称应由三方面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全国性社团的名称应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字样。地方性社团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字样;应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为有别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般称为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商会、基金会等。按照社会团体的分类,学术性社团一般称学会,研究会;行业性社团一般称协会;专业性社团一般称协会、促进会,联合性社团一般称联合会、联谊会。社会团体的名称中不能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悖的内容,凡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不能在社会团体的名称中体现。同时,社会团体的名称要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要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不得含有封建迷信、落后、不健康的习俗以及与我国现实国情不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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