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社会团体对会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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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社会团体必须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单位会员(基金会除外),如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这是社会团体成立的法定条件之一,达不到这个数量,就不具备成立社会团体的资格。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社会团体是由一定数量的自然人和组织自愿组成的,其会员过少,成立的社会团体就不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国外许多国家在立法中都对成立社会团体的人数作出了具体规定。我国对社会团体会员数量的规定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作出的。会员可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应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人不得成为会员;单位会员是除国家机关以外的独立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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