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申请筹备是发起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社会团体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取得筹备成立社会团体资格的行为,这是成立社会团体的第一个法律程序。申请筹备前,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只能根据《条例》的规定做与申请筹备有关的事宜。如筹集社会团体所需的资金,并对资金进行管理;联络拟加入的会员;落实办公场所;起草章程等。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对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筹备审查和批准。
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要按照其业务范围向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根据条例的规定对其申请筹备的必要性、代表性、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情况等有关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并出具同意筹备或不同意筹备的书面文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不得以独立的名义在社会上开展活动,违背申请筹备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