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的委托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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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团体的委托管辖是一种特殊的社团管辖。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出现社会团体的住所与其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不在同一个地点的情况,这就给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带来不便。为了便于对此类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避免出现管理上的真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行政管理委托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进行委托负有以下义务:第一,要有委托依据,也就是要正式下文;第二,委托事项必须在该机关的法定权限以内;第三,对被委托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督;第四,对被委托组织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的法律义务是:第一,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第二,实施行政管理不得超出委托范围;第三,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管理。由此可见,社团委托管辖虽然可以方便对社团的管理,可以减少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难度,但在委托管辖时委托方责任一点也未减少。一般来说,社团的委托管辖不是全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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