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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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民政部门即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或者备案、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按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除民政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都不得行使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权,无权审批和颁发证书。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包括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党的工作部门以及政府授权的组织。

   我国对社会团体实行双重管理是从我国实际出发所确立的社会团体管理体制,是对我国社会团体管理近五十年经验的科学总结。建国后的相当长时间里,我国社会团体的管理存在着多头审批、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影响了国家对社会团体的有效管理监督,也导致了社会团体的发展良莠不齐。为此,1989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首次明确了社会团体统一归口由民政部门登记,并确立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双重管理体制。实践证明,对社会团体管理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切实加强了对社会团体的管理。但由于当时对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没有予以明确,造成登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在管理社团方面职责不清。新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再次确认了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社会团体双重管理体制,并对其进行了完善,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各自的工作职责,使这种体制更加科学。

  对社会团体实行双重管理体制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我国社会团体种类繁多、数量很大,涉及到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各个领域,涉及到各个行业和部门的业务,仅靠民政部门通过登记进行管理远远不够,民政部门职责所限,不可能对民政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领域进行有效监督。而业务主管单位对与本单位职能范围相关的社会团体的业务情况比较熟悉了解,因此,对成立相关业务范围的社会团体是否必要,有无权威性和代表性能够从职能部门的角度提出权威性的意见,对新成立社会团体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可以保证社会团体的质量,避免出现重复设置;二是业务主管单位与相关的社会团体有着密切联系,在对社会团体的人事、财务、党的建设及其他日常活动进行管理方面具有民政部门所不具备的便利条件;三是仅靠民政部门进行管理,其管理力量十分有限,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大大加强了社团管理的力量。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的管理是一个有机整体,但工作中有各自的侧重点,民政部门侧重于依法登记管理和宏观管理,而业务主管单位侧重于对所属社会团体业务活动、党组织建设及队伍建设上的指导。虽然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之间的工作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是从根本上讲,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首先,二者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

  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既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也是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做好各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其次,二者对于社会团体成立的审查条件是一致的。成立社会团体必须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然后才能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二者对社会团体成立的合法性、必要性和代表性等基本条件的审查是完全一致的。第三,二者在管理工作的目标上也是一致的。对社会团体既要加强管理,又要发挥其作用,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共同目标。为了达到这个目标,二者之间不仅要各司其职,而且要密切配合。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是指,除了本条例外,国家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作出了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基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国家财政、税收、物价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也作出一些专门的规定。对于这些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社会团体必须自觉遵守,并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另外,我国有关法律对某些社会团体的成立程序和监督管理也作出了特殊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并对该协会的性质性质、职能和活动原则作出规定。对这类社会团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应依法办理社会团体登记手续,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有关法律对这类社会团体作出的专门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该社会团体应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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