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社会团体不属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登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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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些具有特殊情况的社会团体,不属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登记的社会团体的范围。主要有:(1)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这类人民团体有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2)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团体。这是指经过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人员编制、工作职责、机构设置即“三定”的社会团体,经过国务院批准后,可免予登记。地方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是无权批准的。具体免予登记的单位,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与民政部正在研究方案,最后由国务院批准实施。(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例如,高等学校内部组织演讲协会、诗社等;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组织的书画协会、桥牌协会、集邮协会等。单位内部的团体,其成员来自单位内部,主要是为了满足单位成员的共同兴趣,仅在单位内部活动,不在社会上进行活动。这些单位内部的团体在成立时要经本单位批准,由本单位对其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我国宪法序言通过对人民政协地位和作用的阐述,已对参加政协的八个人民团体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二是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团体,其人员编制,工作职责、机构设置均已十分明确,承担着党和国家确定的任务,有关部门已经对它们实施了严格管理,与其他社会团体有着明显区别,因此,不必再进行社团登记;对这类团体不予登记,有利于明确界定社会团体的范围。三是单位内部团体仅在其单位内部活动,不属于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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