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是为了使社会团体都成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使其能更好地在社会上开展活动,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依照《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的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并不是所有的社会组织都是法人,只是那些被赋予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才是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