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社会团体概念的界定
http://ica.setc.gov.cn
社会团体是本条例调整的对象,因此必须对社会团体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以区别干其它社会组织。原《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只列举了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名称类别,未对祉会团体概念作出界定。新修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通过概括各类社会团体的本质特征,对社会团体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界定。
(一)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这句话一是明确了组成社会团体的主体范围是中国公民。依照我国法律,凡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及外国政府、企业、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华设立的代表机构不能依据本条例在我国境内组成社会团体。二是明确了组成社会团体的自愿性特征。结社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中国公民及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组成各种社会团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公民和组织合法的结社行为非法进行干预,不得强迫命令,违背他人意志强制或者限制他人组织或者参加某个社会团体。
(二)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社会组织的产生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这一目标就是该社会组织的宗旨或者纲领,表明成立该组织的目的。社会团体是人的集合体,人们为了实现共同的意愿,走到一起来了,在这个共同目标下,组织起来。经过社会团体成员共同认可的关于该社会团体宗旨和活动准则、组织机构等有会员共同遵守的规则,就是社会团体的章程。社会团体及其成员应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不得超出章程所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开展活动。会员按照章程的规定,享受社会团体内的权利、承担社会团体内的义务。
(三)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非营利性"是社会团体区别于企业、公司等营利性组织的根本特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种社会组织需要按照各自的本质特征由国家进行分类指导和管理,以划清各类社会组织的界限,使各类社会组织各行其道、各得其所。参考国际上对社会组织的分类,我国除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也可以分为非营利性组织和营利性组织两大类。企业是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和公益性的共性。在这个共性下,社会团体的特征是由公民组成、实行会员民主管理制度;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征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事业单位的特征是利用国有资产。
这里应当强调的是,社会团体作为一个非营利性组织,是从社会团体的宗旨及存在的目标出发而言的,社会团体在其存在过程中,必然也会同外界发生一定的经济联系,进行一些必要的经济活动,但这些经济联系和经济活动,应当围绕社会团体的宗旨而开展,不应当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这句话明确了国家机关不可以组成和加入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是一类特殊的社会组织,他们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行使国家的各项权力,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国家机关作为一种社会组织,除了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外,不应当有自己其他的利益和目的,因而也没有再组织社会团体的必要;同时,国家机关如果参加社会团体,也不利于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容易产生职责不清,政社不分,职能混淆等问题。因此,国家机关作为组织不能组成或参加社会团体。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领导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核心力量。我们党除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个宗旨外,没有自己特殊的意愿,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党没有也不应当再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因此各级党的组织及其工作部门也不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社会团体。
除国家机关和党的组织以外的社会组织,可以以单位会员的身份加入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和党的各级组织,本身不能直接参加社会团体,并不意味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党员个人,不能依法参加社会团体。
这里需要说明一下,本条例用了"单位会员"一词,"单位会员"的用语比一团体会员"更为准确,单位既可能是社会团体,也可能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涵盖的面更广、更全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