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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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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是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各项制度所追求、达到的目标。是立法者制定该法的动机之所在。本条例的立法目的有四项,具体包括:
(一)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结社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政治自由和权利,它是指公民为了实现某一合法的宗旨而依法结成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本条例规定了成立社会团体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使公民能够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成立社会团体,使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结社自由得到实现。
(二)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一经批准成立,即成为一个合法的组织,取得法律主体的资格,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各项社会活动,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不受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社会团体在自己的合法权利被侵犯时,能够依法进行俭举、申诉和控告,能够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依法给予保护,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应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对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这项职能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1989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起了重要的作用。这个条例已颁布近十年,这十年间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和民主法制建设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团体发展和社团登记管理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主要有:一是,一些社会团体内部民主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一些社会团体进行营利性经营活动,有的社会团体受西方敌对势力影响,成为影响我国政治、社会稳定的隐患;二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体制不健全,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社会团体管理出现不少漏洞,一些违法活动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查处。由于1989年的条例侧重于程序方面的规定,对社团的性质、成立的具体条件、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和对违法社团的处罚未作详尽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根据当前社团发展的实际状况和社团登记管理工作的需求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修订,以健全和完善社团登记管理的法律依据,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
(四)、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社会团体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组织,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社会团体的作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强调指出,要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社会团体在经济、社会发展等各个方面中的作用将越来越大。制定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社团发展实际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针对社会团体发展的新情况以法律形式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团体的行为,有利于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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