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出台加强井工开采矿山水害防治工作特别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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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吸取华源矿业公司“8.17”严重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教训,切实加强井工开采矿山水害防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矿山水害事故,山东省出台加强井工开采矿山水害防治工作特别暂行规定。

规定要求,各矿山企业要设置测定雨量设施,当汛期本区域连续降雨达到50mm以上或气象预报为“暴雨”的天气时,井工开采矿山必须立即停产撤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岗在位。当矿井涌水量出现突增、突减以及水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要先停产撤人。矿井出现涌水异常或直接受到水害威胁时,受威胁矿井总工程师必须立即通知周边相邻矿井,做好防灾救灾准备工作。凡有水填充开采历史的矿井,要对所有废弃的充砂井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凡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必须重新进行治理,确保达到规定标准。2007年底前各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井下职工通讯线路、压风管道、防尘管道“三条生命线”。

2008年6月底前,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井下无线通讯系统,为井下各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无线通讯工具。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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