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分成让利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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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划分各级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分成比例,县(市、区)分成比例达到了60%,在其审批登记管理范围之外的分成比例也达到了30%。

据了解,我国自2006年9月1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分成,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为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分成比例,按政策向基层倾斜,在近日,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文件中,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具体分成的三种比例,

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管理范围内的探矿权、采矿权所收取的价款收入,中央、省、设区市、县(市、区)按20:45:5:30的比例分成;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登记管理范围内的采矿权所收取的价款收入,中央、省、设区市、县(市、区)按20:20:30:30的比例分成;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批登记管理范围内的采矿权所收取的价款收入,中央、省、设区市、县(市、区)按20:10:10:60的比例分成。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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