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颁布新的“电池和蓄电池产品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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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官方公报》公布新的“电池及蓄电池指令(2006/66/EC)”并宣布废止1991年实施的原“电池指令(91/157/EC)”。相对于“旧指令”只适用于含若干汞、镉及铅的电池,“新指令”的适用范围包括了所有市场上出售的电池,同时增加了对生产商责任及产品标签的规定。欧盟规定,成员国须于2008年9月26日前将“新法令”转化为本国法律。

“新指令”规定,市场上所有已耗用的电池和蓄电池均须回收,到2012年9月26日,已耗用的便携电池的总回收率应达25%,2016年9月26日达45%。“新指令”规定,工业电池生产商有责任向最终用户收回已耗用的电池。“新指令”并未规定工业和汽车用电池的回收率,但目前欧盟市场上这两类电池的回收率已接近100%。

“新法令”同时规定了成员国必须达到的电池回收再利用率,规定铅酸电池及蓄电池的回收再利用率为平均重量的65%;镍镉电池的循环回收再利用率为75%;其他废弃电池和蓄电池的回收再利用率为50%。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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