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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烹饪协会依法保障餐饮行业的合法权益
2005年3月初,中央电视台、新华社、中国新闻社等中央各大媒体以及全国各地方新闻单位都对中国烹饪协会的一个表态展开了充分讨论――餐饮企业是否有权谢绝自带酒水?
这个问题已经困扰消费者和餐饮企业多年,由于有各地消费者协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出的解释,一些地方有关部门还制定了对“谢绝自带酒水”的“收取服务费”企业的行政处罚规定。在很多具体事例面前,餐饮企业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中国烹饪协会经过对行业的深入调查和法律条文的研究,提出了四点意见:
一、餐饮企业对自带酒水和食品的消费者适当收取服务费是合理的。餐饮企业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成本必然要按一定原则分摊到消费者的消费实物上,包括菜品和酒水,消费者消费自带酒水和餐饮企业提供的酒水均享受了这些服务,同样消耗了企业服务成本费用。
二、消费者自带酒水在餐饮企业中享用,服务费用的收取与否和收取多少应由企业自主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餐饮业的服务收费全部由企业自主定价,实行市场调节。如果要收取,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让消费者明悉,收费额要适当,并认真作好解释工作。
三、餐饮企业在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同时,还具有提供安全卫生食品的责任,对所有到本企业进餐的消费者饮食安全负有责任。企业对所有购进和制作产品要全部进行严格的检验才能出售,顾客自带酒水及食品无法确保其安全卫生,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不仅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餐饮企业也将为此承担本不应发生的责任,企业形象受到损害,经营发展受到影响。
四、餐饮企业属服务性行业,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是经营之本,对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收取适当服务费可能暂时还不能为部分消费者认同,并可能会因此而引起一些矛盾和纠纷,餐饮企业应积极作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并采取灵活措施妥善解决此类矛盾与纠纷,为创造和谐社会环境做出贡献。
针对有关部门和社会上的不同意见,中国烹饪协会专门请来了法律和政策专家充分研讨论证,专家们认为,中国烹饪协会的表态没有法律和原则错误,餐馆收取服务费并非业内统一行规,而是餐饮企业在自由竞争环境下的自主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的交易自主选择权不应片面和绝对化理解,此权利是相对的。同样作为民事活动主体,企业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除非享有独占或垄断地位,经营者也享有同样的交易自主选择权,与谁交易、以何种方式和条件交易是他的权利。专家们对餐饮企业如何公布酒水服务费等环节也进行了指导。
与此同时,广大餐饮企业也进一步明白了自己的权利,纷纷对中国烹饪协会的表态表示支持与拥护,感谢协会在原则问题上帮助他们理清了思路,加深了理解。在协会意见公布的次日,即有多家企业来电来函,进行咨询和表示感谢,并提出迫切要求加入协会,中国烹饪协会依法开展行业维权的尝试取得初步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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