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贸委等八个部门制定保护发展“老字号”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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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将挖掘、恢复和发展福建“老字号”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议事日程。把恢复、发展福建“老字号”工作作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中弘扬地方民俗文化和民商文化,促进经济环境优化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由省经贸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福建省“老字号”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政府管理行为和“老字号”经营行为,明确相关扶持措施,推动“老字号”企业加快恢复、发展。

三、“十一五”期间,省级财政安排给省经贸委有关专项资金统筹对全省“老字号”发展予以积极扶持,支持帮助“老字号”企业技术设备更新、产品开发、开拓市场,促其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体制创新。

四、福建省各有关部门举办、参办各种会展,对符合条件的“老字号”及其产品,予以优先安排摊位。

五、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 “老字号”企业的恢复、发展。金融部门在银行货款上给予支持;国土地资源部门在用地上给予支持;在拆迁“老字号”用房时依尘给予补偿,并在安置回迁上给予适当照顾。

六、鼓励“老字号”进行商标注册,协助“老字号”取得注册商标;引导和鼓励“老字号”实施品牌战略,帮助“老字号”提高商标的品牌价值,争创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及时查处侵犯“老字号”商标权的违法案件,依法维护“老字号”的商标专用权。

七、具备条件的城市可以统筹规划,市场化运作,集中建设“老字号一条街”,汇聚各种“老字号”分店,促进旅游消费。

八、“老字号”企业要深化改革,强化内部管理,向社会吸收资本,发展连锁经营。

九、“老字号”企业要自觉维护“老字号”美誉度,加强自律,开展诚信经营,坚持货真价实和优质服务,绝不弄虚作假。对符合条件的“老字号”企业一并列入给予参评和表彰。

十、发展“老字号”行业自律组织。在条件具备时,可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老字号”协会或在流通行业协会成立“老字号”工作委员会,负责“老字号”会员的工作指导,统筹协调、指导、促进“老字号”会员之间的团结、交流与合作;引导“老字号”加强横向联合,优势互补,整合资源,打造强势品牌。

(中国商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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