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复原乳标识标注问题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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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精神,规范复原乳标识标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近日对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体乳标签必须标识的内容及标注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1、对于用乳粉或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其产品标签的标识内容除符合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746-1999《酸牛乳》和GB 5408.2-1999《灭菌乳》等有关规定外,全部用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

2、“复原乳”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字样必须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要求,在巴氏杀菌乳生产中不允许添加复原乳,大力提倡和鼓励在灭菌乳生产中全部使用生鲜乳。自2005年10月15日起,用乳粉或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必须标注“复原乳”,10月1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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