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行政院卫生署对市售食品及食品广告标示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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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常发生食品业者于食品标示、宣传及广告不当引用行政院卫生署卫署食字号公文,误导消费者以为产品经卫生署许可或检验合格,也使民众误以为食品均应有字号,部分通路业者也要求标示卫署食字号,造成食品制造业者之困扰,甚至有业者蓄意以产品上标示有卫生署卫署食字号,误导消费者以为该产品为食品,进而掩护其伪药之身分,严重影响消费者的健康。
因此,台北行政院卫生署已要求自2005年4月1日起所有食品广告及同年7月1日起制造之食品,皆不得引述或标示行政院卫生署卫署食字公文字号或同等意义之字样,而2005年7月1日前已上市之产品,如标有相关字号者,基于现况之考虑,原印刷包装已上市同批号产品,得予沿用至有效日期止。倘若食品标示及广告经查获有违规引用卫生署卫署食字公文字号或同等意义字样之情事,将依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第19条规定处以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并依法应依限期回收改正。
因民众营养知识提升,健康意识抬头,为提供该食品有关之营养信息,以使消费者能依其需要选择食品,行政院卫生署已公告“巿售包装食品营养标示规范”及“巿售包装食品营养宣称规范”,并要求自2002年9月1日起(以完成制造的日期为准)凡有“营养宣称(如:高钙、低钠、无胆固醇等)”的市售包装食品应标有“营养标示”,并陆续公告下列市售包装食品均应标示营养成分及含量,若经查获不符上述规定者,该局将依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第17条处以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并依法应依限期回收改正。
(1)2003年1月1日起(以完成制造的日期为准):市售包装乳品及饮料两类加工食品。
(2)2004年1月1日起(以完成制造的日期为准):市售包装食用油脂及冰品两类加工食品。
(3)2005年1月1日起(以完成制造的日期为准):市售包装烘焙及榖类两类加工食品(系指经固定密封包装可延长保存时间之包装烘焙及榖类食品)“烘焙食品”包括:面包、蛋糕、中点、西点、饼干、干式点心、烘制坚果子仁等供人食用者。“谷类食品”包括:米、米粉、面粉、面条、方便面、通心粉、冬粉、板条、河粉等供人食用者。
(4)2006年1月1日起(以完成制造的日期为准):市售包装食用罐头及糖果两类加工食品。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