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省内电煤交易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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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贵州经济建设和“西电东送”,提高煤、电企业整体经济效益,近日,贵州省政府出台《贵州省省内电煤交易指导意见》,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最大限度满足省内发电企业对发电用煤的需求,促进电煤交易,实现煤炭资源优化配置。

《意见》规定:发电企业可直接与具备煤炭经营资格的煤炭经营企业进行电煤交易。对于临时电煤交易,可事先协商确定交易量、质量标准、交易价格、运输方式、交易时间等必要条件,并组织实施。紧急情况的交易,可先送煤,后补签合同。

省内电煤供应遵循“大煤保大电”的原则,由省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发电企业所需煤质要求,确定重点煤矿作为电煤供应的交易主体,确定的电煤供应主体应与发电企业协商供煤交易,签订长期电煤供应合同,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

省属国有重点煤矿、“西电东送”配套煤矿生产的电煤交易价格,由省物价部门核定。乡镇煤矿生产的电煤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的到厂指导价协商确定。省内电煤价的结算实行按质计价的出厂价或到厂价结算方式。铁路运输部门在企业不欠运费的情况下,做到电煤运输计划随到随办和申请车皮计划有请必配,优先挂运、均衡运输。

贵州省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煤炭、工商等部门为省内电煤交易的协调管理及监督部门,负责协调电煤交易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监督交易合同的执行、向社会和有关方面公布交易单位(主体)诚信情况,必要时可采取临时调控措施。在发生有可能对全省经济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紧急情况时,贵州省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有权下达电煤调运调度令,交易各方和运输企业应无条件执行,并做好相应的发、运、接工作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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