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食品购销有了“样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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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区一家知名食品企业近日遭遇烦恼,在与某商场签订月饼购销协议时,明明卖的是食品,却要用“工业品买卖合同”来签,而且合同中很多工业性条款都不适用于食品企业,只能用补充协议加以说明。记者昨天从工商部门获悉,这种食品购销合同不规范的情况将会彻底改变,由西城工商分局起草的《食品买卖合同》和《食品代销合同》示范文本,经市工商局批准,近期将在全市推广,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销售商使用。

据西城工商分局合同科的工作人员介绍,当前本市大型食品商场普遍存在三种交易方式:一是买卖方式,即由商场买来后直接销售,和厂家签订的是“商品购销合同或商品购销协议”;二是代销方式,即由商场或厂家派人销售,签的是“代销合同”;三是租赁柜台方式,即厂家在商场内租赁柜台自行销售食品,签订的是“引厂进店协议书”。从调查情况看,很多食品生产企业都在自行使用着一种工业品性的买卖合同,由于买卖性质与合同文本内容不符,签订时就会出现一些显失公平,或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条款。

记者注意到,新的《食品买卖合同》及《食品代销合同》,针对行业特点及当事人经常遇到的问题,制定了很多细则,诸如食品的安全标准、质量标准、等级、保质期限以及食品在销售过程中的保存方法等,都已被列入到《合同》中。此外,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提出符合特殊要求的建议性条款。

(中国质量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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