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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发出通知要求 清理整顿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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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公安部日前就进一步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发出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旧机动车流通行业管理,严格市场准入,规范旧机动车市场秩序,清理整顿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做好旧机动车市场的培育和建设工作。
通知指出,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新设立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的审批改由省级经贸部门负责,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经批准设立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持批准文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登记手续后,凭经贸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继续做好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持证上岗工作,从事旧机动车鉴定估价人员必须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通知强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公安部门要结合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辖区内所有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对不具备规定条件、审批手续不齐、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要限期整改。各地区清理整顿工作要在2002年3月底前完成。
通知要求,要严格控制新建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各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原则上不再新建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重点放在结构调整和改造提高上。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全国旧机动车交易信息网络,加强对旧机动车交易的跟踪、稽核。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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