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加工区将实施四种具体监管模式

http://www.ica.gov.cn

  国家海关总署22日出台《海关对出口加工区与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之间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的试点意见》,将在江苏昆山、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首先试点实施四种具体监管模式。

  国务院批准设立出口加工区至今已近两年时间。近日召开的“全国出口加工区试点工作座谈会”上,国家海关总署根据现行有关管理规定,在吸收海关对保税区监管经验教训基础上,出台了上述《试点意见》。

  《试点意见》本着既要严密监管、又方便守法企业的原则,提出四个具体监管模式:一、各出口加工区之间加工贸易企业的深加工结转;二、出口加工区与保税区加工贸易企业之间的深加工结转;三、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与区外实行加工贸易计算机联网企业的深加工结转;四、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与区外加工贸易企业通过保税仓库为已经批准设立在出口加工区所在地直属海关关区内,并由海关指定的“公共保税仓库”的深加工结转。

  国家海关总署将首先选择江苏昆山、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尽快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待试点取得成功经验之后在所有出口加工区推广实施。

(中国贸易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