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开放政策及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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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国入世达成的《全球基础电信协议》的有关条款,入世后中国电信行业将遵守如下承诺:

  由目前有限范围和领域内的开放,转变为全方位的对外开放;

  由以试点为特征的政策主导下的开放,转变为法律框架下可预见的开放;

  由单方面为主的自我开放,转变为与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的相互开放。

  同时,根据协议,在电信市场开放进程中,由于电信自身的特点,各成员基本实施逐步开放的原则。具体的开放顺序和层次大致是:

  1.增值服务(包括电子数据交换、在线信息或数据处理、增值传真等业务):(1)“入世”之日起,外商可在北京、上海、广州不受数量限制地建立中外合资企业,外商股权比例不超过30%。

  (2)“入世”后两年,增值服务开放扩大到14个城市: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武汉。外资股权比例不超过49%。

  (3)“入世”后4年,全国开放,外资比例不超过50%。

  2.寻呼服务与增值业务类似。

  3.移动电话和数据业务:(1)“入世”后1年,开放北京、上海、广州,不受数量限制地建立中外合资企业,外资股权比例不超过25%。

  (2)“入世”后3年,再开放上述14个城市。外资股权比例不超过35%。 

 (3)“入世”后5年,全国开放,外资股权比例不超过49%。

  4.国内及国际基础电信服务(电话、传真、数据传输服务):(1)“入世”后3年,开放北京、上海、广州,只能从事3城市内部和之间的有关基础电信服务,不受数量限制地建立中外合资企业,外资股权比例不超过25%。

  (2)“入世”后5年,再开放上述14个城市,外资股权比例不超过35%。

  (3)“入世”后6年,全国开放,外资股权比例不超过49%。

(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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