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能不能搞“价格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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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事件

  协议定价领来第一张“罚单”

  2001年12月24日,上海13家黄金饰品店收到了由上海市物价局发出的“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决定书称:上海明牌银楼等13家黄金饰品企业,从8月6日起执行过商定的黄金饰品千足金每克96元的零售基准价,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这是属于违法行为。对此,予以行政警告处罚。

  据悉,这是我国物价主管部门就协议定价开出的“第一张罚单”。

  上述13个单位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都表示不服,纷纷委托上海黄金饰品协会和上海市宝玉石协会提出复议要求。据悉,两协会已准备于近日联名向上海市物价局并向上海市政府提出申诉暨复议的意见,“强烈要求上海市物价局撤消这次对上海明牌银楼等13家金饰品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

  其理由有三:首先,96元只是大家达成的一种共识,也没有形成文字,仅仅是一种“口头协议”,只是起到引导、指导行业价格的作用,不可能起到统一、强制执行的作用,有的企业就没有执行,哪里能谈得上是“操纵价格”呢?

  其次,作为行业协会,针对市场形势的变化,召集行业内有关企业开会,商讨行业内的经营业务,包括研究如何应对可能出现的恶性价格竞争的对策,这是行业协会的正常工作和应尽职责。这又怎么能说是在搞“价格串通”呢?

  第三,作为行业协会,汇总了大家的意见确定了一个96元的“行业自律价”,这一自律价,不存在“暴利”,决非“垄断价”。

  另据最新消息,两协会已聘请律师,准备打官司,要“把问题彻底弄明白”。对此,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1月18日,本报记者将“第一张罚单”事件反映给了国家计委经济政策协调司价格政策法规处。1月25日,法规处的有关人士表示,该处已经与上海方面取得联系,春节过后将就此事展开调查。同时透露,《行业组织价格行为规则》正在酝酿之中。

  “第一张罚单”再次暴露出一个焦点,那就是“随着行业协会职能的调整,如何看待行业组织的价格行为,行业组织能在价格方面做些什么”。本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和部分行业协会。

  政府部门:相关法规正在修订

  国家计委经济政策协调司价格政策法规处的有关人士认为,对上海黄金协会的做法要做进一步的调查。行业组织的价格行为必须有依据,《行业组织价格行为规则》是今年的立法重点。由于涉及面比较广,将成立专门的立法研究小组,争取在今年内推出此项规则。他指出,加入WTO,大量实力强大的跨国公司的涌入,对国内企业的冲击将会很大。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业协会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目前行业协会普遍存在错位、不到位、缺位的“三位”问题,需要从理论上进行探讨,也需要进行相关立法。行业协会发挥作用的关键是看行业协会体系是否建立健全。他还透露,国家计委对价格方面的法规已清理完毕,其中1999年发布的《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将作部分修改,此项工作正在进行。

  对于上海黄金饰品事件,他提出了两个观点,一是行业协会可以协调价格,但是不应采取固定价格形式,限制竞争的“行业自律价”或企业间相互串通定价,应当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二是对行业组织的垄断行为应该出台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应该有明确的反垄断条款,而我国现在还没有《反垄断法》,适用的条款只是《价格法》第14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6条和第7条。

  在去年底,国家经贸委主任李荣融明确表示,我国的《反垄断法》即将出台。参与《反垄断法》起草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部门人士告诉记者,在新的《反垄断法》中将会有“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定,并对垄断行为规定有相当重的处罚法则。

  专家学者:协会无权协议定价

  专家学者对“协议定价”的抨击是最激烈的。

  反垄断法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王晓晔教授对上海黄金协会上述做法的评价是“不懂法”,因为我国《价格法》第14条第1款已经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包括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她指出,价格串通行为不仅包括竞争者之间订立的价格协议,还包括它们的价格协调行为,几乎所有的市场经济国家都认为这种行为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根据美国的谢尔曼法,参与这种活动的企业可以被征收1000万美元的罚金,个人可被征收35万美元的罚金,甚至被判处三年以下的刑事监禁。此外,根据美国的判例法,有些企业的固定价格企图甚至都被指控为刑事犯罪。王晓晔教授指出,某些行业协会要求企业按照所谓的行业自律价销售产品的做法也是不合理的。再则,因为我国的行业协会在目前还是一种半官方组织,“行业价格自律”事实上就是政府干预企业定价和干预市场价格竞争的代名词。

  王教授还指出,在美国、德国或者日本,企业间搞价格联盟时总是偷偷摸摸的,而在我国,甚至公然向社会宣布,这不仅说明我国价格法的执行在当前软弱无力,而且也说明我国许多政府部门和企业严重缺乏反垄断意识。因此,她呼吁我国尽快制定和颁布《反垄断法》。

  中国价格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侯嘉认为,行业协会没有权力制定或协定所谓的“行业自律价”或“行业指导价”。他指出,按照《价格法》,只存在三种价格: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不存在行业自律价。对于行业组织的价格行为,《价格法》中只有第17条有这样的规定“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他认为,行业自律价有垄断之嫌。

  行业协会:加强自律方式很多

  谈到行业协会的价格行为,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理事长鹿中民最有感慨。该协会农用运输车分会于1998年6月28日达成了一个三轮农用运输车行业的最低限价。鹿中民介绍,当时我们很重视、很认真,找来全国十大农机企业的一把手,形成了一个行业自律价格,谁违反就处罚谁。但我们没有意识到这种做法与《价格法》基本精神是相违背的。以行业协会名义制定自律价,实际上是将国家下放给企业的定价自主权又被行业部门收回了,这种干预和截留给企业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影响,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同年的10月底,我们取消了这个行业自律价。

  鹿理事长告诉记者,用行业自律价来达到保护全行业的目的是不可能的,因为行业内的企业彼此是竞争对手。他认为,协会能做的工作是利用掌握的全行业信息,计算出行业平均最低成本,报主管局发布。对于市场上以低于这个价格经营的企业,其他企业可以举报,由质量监督部门去检查其质量,由物价部门检查其个体成本是否低于平均成本,由此判断其是否构成不正当的倾销行为。如果收到举报,协会也可以协助调查。

  中国黄金协会许守信副秘书长也提出了可以尝试定期发布“成本线”,同时,他认为协会可做的事很多,如行业协会可以研究现行黄金饰品以千足金克标价的方式,香港采用的是工料分离的标价法,值得推广。

  还有的行业协会认为,协会不应去做具体价格方面的事情,主要应在“树立营销网络、规范市场秩序、呼吁社会环境”方面进行行业自律。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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