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即“世界贸易组织” (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的缩写,它是以市场经济、公平贸易原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其前身是1948年正式生效的GATT,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I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中国是GATT的创始缔约方,由于历史原因,自1950年5月5日起,与GATT中断联系30年。1986年7月10日,中国政府照会GATT总干事,正式提出关于恢复在GATT缔约方地位的申请,开始了“复关”谈判,
1995年11月开始转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入世”谈判,2001年11月成为WTO的正式成员。
加入WTO,是中国政府在经济全球化形势下作出的战略决策,它对我国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的影响将是全方位的。作为通过协调有关各方关系,以追求整个行业或集团的总体利益为己任的行业协会也面临着机遇和挑战。本文拟就此作一点肤浅的探讨。
一、加入WTO后,我国行业协会面临的发展机遇
(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将使行业协会进一步发育发展
行业协会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企业间的中介组织,一方面,它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基础条件。它“是一种管制方式,借助于它,同行企业相互联合,并将权力授予一个中心组织,以增进共同利益,管制行业内行为,并使产业内成员及那些其战略和行为能危害行业利益的成员之间的关系有序化”,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降低交易成本,保护经济主体合法权益,帮助经济主体相互沟通,以及行业自律、监督、鉴证、服务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现代意义上的行业协会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并适应市场经济的实际需求不断发展和完善。
WTO的规则实质上是市场经济规则在世界范围的运用和发展。我国加入WTO后,一是使得我国的市场经济具有了不可逆性,二是有助于利用世贸组织的通用规则,作为深化改革的参照,进一步推动我国改革的进程,并进而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因此,作为满足市场经济正常运转内在需求而产生的行业协会,必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而得到进一步的培育和发展。
(二)政府职能的转变,将为行业协会提供更大的活动空间WTO对政府提出的是一种体制性的挑战。它要用WTO的法律框架体系来约束成员国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行政职能和行政程序,政府只能做法律授权的事,此外都不能做;而企业除了法律禁止的事,其他都能做。因此,“加入WTO以后,现在政府承担的许多管理和行政审批职能都要由行业协会这些中介机构来履行,否则就有可能被视为行业保护。”
我国传统的行业管理模式是国家管行业,计划配资源,政府担当着企业、行业全能管理者的角色。作为一种运作了多年并在政府和企业中至今仍留有很大影响的部门管理模式,其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如果政府一下子完全撤出,任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自由调节,其结果不仅会出现“白热化”的过度竞争或低水平的无序竞争,损害行业的整体利益,而且难以避免个别企业或行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产生诸如环境污染等所谓外部不经济行为,损害社会或国家的公共利益。行业协会作为维护竞争中行业的整体利益,并使竞争有序化的行业治理机制,必将伴随着国家行业管理职能的终结应运而生,并成为实现政府管理创新的关键环节。因此,如果说在传统体制下,行业协会既无存在的可能,又无存在的必要,那么,加入WTO后我国政府行业管理职能的转变,则为行业协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市场竞争的加剧,将为行业协会的发育发展提供内驱力
中国加入WTO后所面临的国际大环境是经济全球化,而经济全球化的表现形式之一是跨国公司的作用越来越大,并且跨国公司实际上发挥着经济全球化载体的作用。
WTO的许多规则实际上是跨国公司经济利益的一种体现。“与其说是发达国家在主导WTO的游戏规则,还不如说是其跨国公司组成的压力集团(借助于大型的协会组织)对国内贸易政策和WTO多边贸易谈判的议题和协议内容施加了有效的压力”。入世后,中国的企业、行业,将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和跨国公司竞争的现实。由于我国的不少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或国有资本为主体的企业,长期以来不仅受到国家关税及非关税措施的保护,而且还受到政府各种倾斜、优惠政策的关照,严格他说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其竞争力是有限的。随着关税和其他障碍的消除,面对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某些企业甚或行业所受冲击将是巨大的。
一方面,行业协会能够整合同一行业不同企业或不同行业之间关系,协同参与竞争;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具有为其自身的总体利益营造有利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功能作用,例如美国,利用政府系列之外的各种行业协会,抢先制定和发布各自行业的市场、技术准入和从业标准,对国外商品、资本、劳务的进入设置限制和障碍,以及利用其高技术优势和市场资源优势,诱惑甚至强迫其他国家就范,从而实现了不由政府出面照样能够保护国内市场和产业的目标,在事实上代替政府成为游离WTO规则之外的市场屏障。“企业其实非常需要协会的帮助和指导,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因此,企业或行业集聚整体实力、共同抵御竞争风险以获取自身最大利益的内部需求,将成为行业协会进一步发育发展的内驱力,使我国的行业协会得到迅猛发展。
(四)WTO规则下行业协会活动领域的拓宽,将进一步推动行业协会的发育发展
WTO强调要增加其活动的透明度,承认非政府组织的作用。非政府组织可以参加WTO部长会议的前期会议,WTO秘书处也经常向他们通报大会工作会议的情况,并且通过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增进与民间社团的联系。在WTO体制下,行业协会不仅可以承担许多国际贸易活动中必需但又不宜或难以由政府和企业直接承担的事务,而且在国家问的贸易争端和纠纷中,可以发挥一种缓冲功能,帮助企业和政府利用WTO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维护企业和国家的利益。
借鉴国外经验,行业协会在国际贸易中所具有的功能作用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服务功能。具体表现为:(1)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2)加强与国外有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协调国际间的纠纷。(3)制定行业标准。(4)出具和发放原产地证明。
(5)提供贸易信息和贸易事务服务。二是保护功能:具体表现为:(l)价格协调。通过协调行业价格、确定最低限价的工作,以保护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合理价格,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摩擦。(2)利用WTO的保障条款,维护本国经贸利益。(3)作为反倾销、反补贴申诉中的提诉人,维护行业利益。
(4)帮助企业应诉。通过行业协会的联合行动,对反倾销行为的对抗能力能明显增强。(5)代表本行业利益,对政府决策施加影响。
行业协会发挥上述功能作用的过程,也是其传统的活动领域不断拓宽的过程,同时也是自身进一步发育发展的过程。
二、加入WTO后,我国行业协会面临的挑战
(一)行业协会的数量和布局还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从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看,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无论美国、西欧还是日本都有非常发达的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体系,而经济落后国家的中介组织发展则相对滞后。由于我国的行业协会是改革开放后才逐步建立起来的,还处于初创阶段,因此,与发达国家相比,不仅在质量上存在着很大差距,而且在数量和布局上也存在着极大的不足。
从数量上看,我国现有工商领域全国性行业组织300余家,其中工业系统的行业协会只有208家,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和中国国际商会的各级分支机构也只有600余家,而美国则有1.8万个行业协会。“如果再不加快行业协会的培育和发展,我们将无法适应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形势”。
我国加入WTO后,不同的行业所受的影响不尽相同。从工业看,除了机电产业、纺织品和服装及轻工、食品、采掘、瓷器、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将有一定有利机会外,汽车、钢铁及高新技术产业等,则将面临着一定的冲击。而农业、商业及以电信和金融为主的服务业则将遇到很大的压力。目前,一方面已有的行业协会除存在着散、乱、小的问题外,已基本上涵盖了传统行业;另一方面一些新的、受入世影响较大的行业则大多缺少行业协会,主要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领域,如金融(包括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医药、房地产、物业管理、文化、出版、教育、医疗等行业的行业协会。农业方面的行业组织缺乏则是一种全国性的普遍现象。这种布局的不足,显然难以适应加入WTO后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政府职能转变、国际竞争加剧的实际需要。
(二)行业协会自身应对WTO的能力尚嫌不足
我国加入WTO后,要求行业协会不仅要具有自律职能,而且还要具有开拓国际市场、影响政府产业政策和协助企业调解与职工利益关系等基本职能。在履行这些职能的过程中,“行业协会的工作对象不仅仅是甚至主要不是会员企业,而是外国政府组织和经贸组织、本国政府组织和工会组织,与这些组织的积极接触是行业协会发展的趋势”。行业协会工作对象的改变,对行业协会所承担职责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创新性的要求。但作为WTO的新成员,对WTO的规则不够熟悉、与WTO相关的知识与经验缺乏是我国当前面临的一个普遍性问题,行业协会也不例外。
由于我国现有的行业协会大多是“自上而下”依托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即所谓体制内生成,本身缺乏被行业内企业广泛承认的基础,即所谓社会合法性不足,甚至有一部分从部门管理体制转制为“行业管理”的行业协会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政府部门分流人员,在职能定位上多偏重于为政府服务,有的则彼视为所谓“二政府”,并不能真正反映企业的问题和要求,因此,在缺乏公信度和权威,职能定位不清的情况下,许多行业协会对如何与会员企业处理关系尚且能力和经验不足,至于与外国政府组织和经贸组织如何打交道则更是缺乏应有的知识与经验。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行业部副主任高凯在北京行政学院和北京法制办主办的“‘入世’与政府管理体制创新研讨会”的发言中曾提出,行业协会在迎接“入世”挑战、参与国际经济循环的过程中,担当着国际市场开拓者、运营者、国际市场价格协调者、企业利益维护者、国际贸易法则宣传者、商检工作促进者的使命,某种意义上讲,在加入WTO问题上,它走在政府的前面。要实现高凯所提出的上述要求,目前我国的大多数行业协会力不从心。
(三)行业协会适应WTO需要的专职人才极其匾乏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上海服装行业协会女装专业委员会年薪10万元聘请能为会员企业走向国际化作出贡献,至少精通一门外语,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和服装品牌宣传运作经验的专职秘书长,居然没有一个理想的专业人才入选。
根据国外经验,行业协会作为中介组织,既是服务行业,同时又是智力密集型行业。许多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采取种种措施,广泛吸纳国内外专业人员,特别是高层次人才成为协会专职人员。如成立于1942年,主要业务是对企业进行咨询的日本能率协会(JMA),有一批熟悉经营、管理、市场、生产、财务、人事、教育与培训等方面的专家人才,他们甚至还从中国吸收了一些专家开发或研究与中国有关的项目。这些人才除专业技能外还具有组织才能,是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中坚力量。而行业协会的领导人通常通过企业选举,由占行业30%产值以上的企业中有敬业精神、德高望重的人担任。在美、德等发达国家,行业协会工作是一个专门的职业,行业协会的从业人员是专职人员。如,美国
1.8万个行业协会当中,平均拥有工作人员近200人,最小的也有50人,没有一名兼职人员。他们平均年龄35岁,本科生、研究生学历比例为7:3。
而我国目前在这方面则显得极为不足。龙永图在山东省进行的有关WTO的讲座中曾经提到,由于我们对行业协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因此我们重视党政机关的干部配备,重视大企业干部的配备,但对行业协会的干部配备不太重视。以上海为例,现有的行业协会,几乎很少有能与国际接轨的职业工作者。全市近60%的行业协会负责人由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由上级部门负责人兼任,平均年龄超过65岁。据悉,上海51家商业协会,聘用退休人员的比例高达74%。全市还有20多个行业协会无一在编人员。
上海尚且如此,其他地方的行业协会人才状况还不如上海。我国加入WTO后,行业协会要想发展壮大并在国际经济舞台上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必须改变人员素质偏低的状况。
三、行业协会应对WTO现实挑战的对策建议
(一)改革双重管理体制,推动行业协会的培育和发展
如前所述,加入WTO后,我国亟需大量的行业协会。而根据历史经验,我国自近代以来几乎所有的商会无一例外都是政府“劝办”的,在历经了几十年计划经济刚刚步入市场经济的今天,不能指望一加入WTO各行各业就会立即产生自动组建行业协会的冲动和行动。即我国行业协会的培育和发展仍然需要政府的推动。
行业协会与其他民间组织不同,少政治性、多经济性,或说它具有生产力的属性。为推动行业协会的发育发展,政府应有针对性地不断完善民间组织的管理体制,降低行业协会的“进人门槛”。借鉴WTO的规则要求及国外的经验,政府应逐步推进行业协会的民间化进程,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依法监督管理。对行业协会的违法活动实行追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在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民政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应提高培育和服务力度,为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明确行业协会的本质职能,增强行业协会的社会合法性
在2001年12月初召开的省部级干部WTO规则及吸收外资政策法规研究班座谈会上,朱总理在谈到如何切实做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各项应对工作时曾谈到:“要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加快行业组织改革步伐,真正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健全代表企业利益的行业中介组织,使他们在加入世贸组织应对中发挥积极作用。”
朱总理上述讲话明确地指出了行业协会的本职属性是:“代表企业利益的行业中介组织”。正如有的学者所言:行业协会本质上是一种互益性组织。行业协会成立的根本目的是为会员企业谋利益,满足组织成员的需要。为了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行业协会才需要进行行业内部的价格协调,实施行业价格的监督管理,制止超低价倾销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监督会员企业履行行规、行约。会员企业约束自己的行为是出于维护企业整体利益的需要。行业协会的互益性决定着它的自律能力。
行业协会只有真正代表企业的利益,才能够逐渐赢得企业、行业的信任,在此基础上,通过提供令企业和行业满意的服务,扩大行业协会的社会影响,逐步增强自身的社会合法性,才能营造协会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土壤。
(三)借鉴国外经验,明确WTO规则下行业协会应加强的职能
根据中国矿业联合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借鉴国外经验,我国行业协会在加入WTO后需要加强的职能主要有:(1)认真研究本行业及会员企业在入世后将面临的主要问题。通过问题的研究,向政府和企业提出有关建议和忠告。帮助政府了解和检查有关政策的合法性和加强宏观调控,提醒企业加强对某些薄弱环节的注意,解决一些关键性问题。
(2)利用多边保障机制维护企业利益。援引WTO保障条款,来保护国内的产业和会员企业的利益时,应向WTO提供全面、详细和可靠的证据。显然,这一工作不属于政府职能,也不可能由一个或几个会员企业来完成。正是由于单个企业和政府部门的作用受到限制,故在使用有关保障条款维护本国产业和会员企业的行为中,行业组织应担当起发起者、组织者和提供证据者的角色。
(3)通过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减少国际贸易摩擦。在国际市场竞争和开拓国际市场时,由行业协会出面进行协商,制定出能够从整体上加强会员企业竞争力的方案,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会员企业的生产、销售、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联合行动,以发挥集团军的优势。尤其是在协调本行业出口商品的价格,确立最低限价,以保护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合理价格方面发挥作用,从而避免企业竞相压价并减少国际贸易摩擦。(4)
协助企业实施反倾销、反补贴等法律措施。从各国实践看,援引反倾销、反补贴条款时,行业协会作为申诉人的案件占大多数。而以政府反倾销机构或单个企业作为申诉人的情况十分罕见。这是因反倾销本身就是行业性问题。反倾销申诉资料具体包括:出口国国内有关生产企业的情况,如生产成本、生产量,在本国、出口国和第三国的销售价格,近期的出口情况,以及对进口国国内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必要资料等等。这些资料的提供,都需要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企业共同努力才能完成。(5)利用争端解决机制,帮助会员企业应诉,维护贸易权益。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维护国内行业和会员企业的利益,是行业协会最应重视解决的问题之一。在WTO体制下的经贸纠纷乃至争端是经常发生的。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的《最后文件》关于反倾销条款规定:一个地区的民间工业,只要得到25%的同行支持,便能提出反倾销审查的要求。据了解,对外开放以来,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遭致反倾销的案件逐年增多,平均每年损失100多亿美元。对反倾销案的应诉,如政府出面,极易使政府陷于被动;而个别企业应诉则精力、能力都受到限制,如果行业协会出面应诉则可避免上述不足。
(6)加强与国外有关行业协会及组织的联系。为行业发展和为会员企业争取较好的国际贸易环境,必须注意加强与国外有关行业协会组织的联系。这样,一方面可以通过国外行业协会和其它组织搜集掌握更多的有利于本国行业发展的信息,另一方面还可以在发生贸易争端时,请求国外行业协会及组织帮助我们促成问题的解决,甚至在一些重要问题上同政府官员面谈,以至对政府决策施加对我有利的影响。
(四)加强WTO规则的学习,加快行业协会专门人才的配备和培养
WTO的各项规则及其运作程序,形成了一套有关WTO的专门的基本知识和法律体系。我国加入WTO后,政府、企业及社会各界,都面临着一个学习WTO知识和规则的现实问题。而作为尚不十分成熟的我国的行业协会,为了能给企业提供满意的服务以赢得企业的信任,也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不仅应该熟悉WTO基本的规则要求,而且应该结合行业实际,精通与行业相关的有关WTO的规则。不仅应自己学习,而且应积极地承担起为行业培养WTO专门人才的职责。
必须转变观念,加快行业协会专门人才的配备和培养。行业协会需要一大批熟悉我国国情、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丰富的专业知识、精通WTO规则和国际经济法律知识的专门人才。只有具备了这样一大批专门人才,行业协会才能真正发挥出其应有的职
能作用,也才能真正拥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五)根据行业的实际,开展不同的服务
我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WTO的,可以享受较低水平的义务,享受对幼稚产业、民族工业实行保护等优惠,并有较长的履行义务的过渡期。降低关税,开放市场,是逐步到位的。行业协会应充分利用好这段过渡期,针对加入WTO后出现的新形势,根据行业的具体实际,制定出有力的、可操作的应对措施,帮助企业做好应对挑战的准备工作。
对行业利益实施保护,只是一种消极的应对挑战的措施;积极的措施应是提高行业的竞争能力。面对跨国公司的竞争压力,围绕着行业竞争力的提高,我国的行业协会一方面应联合起来,发挥联合优势;另一方面应根据行业的实际,提供各具特色的服务。
对于产品缺乏竞争力的行业,行业协会一方面应通过努力,协助政府、帮助企业加快改制的步伐,加大利用外资和技术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改造升级的力度,使企业尽快地将产品质量、技术和档次升上去,将成本和价格降下来;另一方面,应做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帮助企业进行反倾销的准备工作。
对于纺织、服装、轻工和某些机电产品这些在国际贸易中占有优势的行业,行业协会一方面应通过开展国际交流等方法,帮助企业围绕着如何保持和扩大市场占有份额上做文章;另一方面应做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帮助企业进行反倾销的应诉准备工作和与国外行业组织协调解决纠纷的准备工作。
对于电信、证券、保险、商业等服务贸易行业,针对国外服务贸易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的现状,行业协会一方面应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帮助政府制定相应的法规,敦促政府实施应有的保护;另一方面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行业发展规划,发挥行业协会的管理监督职能,帮助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竞争能力。
我国的农业在加入WTO后面临着比较严峻的挑战,而我国农业领域的协会组织的发展又极不理想。加入WTO后,政府在对农业提供合理保护和支持的同时,应该考虑在推动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探讨如何在我国现有国情下建立农业领域协会组织的新路子,加大在农业领域发展协会组织的工作力度。根据国外经验,农业领域的协会组织(如法国的农业合作社)在促进本国农业发展,保护本国农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应得利益等方面,是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的。另外,农业领域的协会组织,在帮助农业实现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方面,在探讨如何利用农村丰富的劳动力资源方面,在帮助发展非资源型农产品出口方面都大有文章可做。
(崔恒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