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管理 精心培育 推进北京工业领域协会的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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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经委紧紧抓住我市加大改革开放步伐和政府职能转变的有利契机,着力对工业领域的协会组织进行调整、规范和培育。特别是在积极探索构建北京工业领域协会规范运作的管理体系实践中,坚持“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加强指导,逐步规范”的原则,精心培育、充分发挥协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行业管理,促进企业和行业健康发展的新途径。
一、深入调查研究,明确工作思路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的新形势下,社会经济管理在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上的改革逐步深化。介于微观和宏观管理之间的中观管理,即工业管理改革的进程,直接影响着上、下两个层面的改革。因此,我委在加快工业管理体制改革中,把培育和发展协会组织作为加强工业行业管理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在当前加入
WTO ,政府职能转变步伐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大的新形势下,迫切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上,积极探索加快工业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企职能分开、政社职能明晰,逐步确立协会在工业行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构建工业行业管理新体系。因此,我们工作的入手点,首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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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清情况,找准问题
为了有的放矢地加强协会建设,我们以调研引路,了解上情,摸情下情。并针对协会在自身建设上存在的“先天不足”,“后天失调”等诸多不适应的困难和问题进行调研分析:如协会重复设置,职能交叉,“散、乱、窄、弱”的问题;会员组成单一,覆盖面窄,组织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协会职能不到位,作用难以有效发挥的问题;协会人员结构和素质有待改善和提高的问题等。
我们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针对上述问题,选准突破口,抓住工作中的主要环节和难点问题,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思路,与社团办,各集团公司、协会一起,努力在协会工作的创新和发展上实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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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思想,明确思路
首先,明确培育、发展协会的总体思路。即“构建一个体系,落实两方面任务,突破三个难点,实现一个目标”。具体讲,就是从我市协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实践“双重管理”体制的有效途径,构建科学合理的工业协会体系;落实九项领导职责和经贸委提出的协会
17 项职能;重点要在职能落实、调整组织结构、确立协会地位上有所突破;实现加强协会自身建设,有效服务企业,促进行业发展的目标。
其次,明确培育、发展协会的基本原则:即做到“五个坚持”。一是坚持服务的宗旨;二是坚持控制总量,提高质量,分层分类指导,调整规范的原则;三是坚持“双重管理”的职责到位,做到培育和监督管理并重;四是坚持以“自下而上”、“民办”为主的组建原则;五是坚持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向。
第三,确立协会的地位。即按照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北京“大工业”管理体制的要求,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到欧美和日本考察,在认真分析、研究国外协会发展模式的同时,提出了培育、发展协会的总体思路。在思路中明确了行业协会在北京工业行业管理中的主体地位。
第四,疏通管理渠道,建立了面向全市的国家、地方相关政府部门、区县、大集团公司及协会组成的北京工业行业管理体系。
二、加强协会的组织建设,构建工业领域协会管理体系
我委按照培育、发展协会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工业领域协会的现状,初步形成了“分层指导,分类规范”的管理体系和工业领域协会设置的基本框架。第一类是综合性协会。第二类是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同类产品企业为会员的行业协会。第三类是专业性协会。一年来,在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大力支持下,我委针对重复设置、结构不合理等问题,重点进行了调整。采取控制总量、更名撤并、打破政府部门界限,按照大工业管理的要求和行业发展要求,组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行业协会,避免了政府机构改革后,协会一哄而上,重复设置,政社不分的问题出现。在加强引导,建立合理、规范的工业领域协会组织体系中,我们重点抓了四项工作。一是构建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大行业协会;二是调整充实协会的领导班子,选举在行业中有影响的领导或专家出任主要领导,减少机关干部兼职,形成老中青结合的机构;三是更名、撤并一些职能交叉、重复设置的协会。四是建章建制,严格年检。
经过一年多的调整、规范,目前工业领域的协会组织共
70 家。其中
3 家综合性协会(北京工业经济联合会、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质量管理协会)、
15 家大行业协会;
52 家专业协会。工业领域的协会组织逐步走上了规范、健康发展的轨道。
三、落实职能,探索双重管理体制的有效运行途径
我委把新形势下加强协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到能否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企业改革的高度来认识,积极探索有效落实协会职能,培育协会健康发展的新途径,并扎扎实实地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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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制度,认真落实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下发的京办发
[1999]62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委认真学习、研究,制定相应措施,确保“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的有效运行。一是加强领导。经委领导班子十分重视行业协会的工作,从以前的处室专人代管变成由专门处室负责,委领导专人分管,处长专人负责,处内分行业综合管理。二是加强与市社团办的配合、沟通,重点改革和调整,要在取得相关部门的共识后稳步推进。三是制定、下发整顿意见和标准。四是制定《培育、发展北京市工业领域协会的意见》,对工业领域社团组织在申请登记、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资助、依照章程开展活动等九个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落实领导责任。五是规范协会活动,制定、下发了《关于工业领域协会组织行业对外经贸交流活动的管理意见》。六是注重服务到位。对协会的日常管理和每年的年检,力争做到简化工作程序;帮助协调协会间,协会与企业间、政府部门间的关系;急协会之所急,想协会之所想,解协会之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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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在落实协会的职能上取得明显成效
我委在落实双重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坚持“两手抓”。即一手抓协会的培育和发展,另一手抓协会的管理和监督。在培育、发展协会上,重点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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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职能。一是我委率先在全市的协会组织中,进行行业统计、市场准入等部分行业自律、管理职能的委托试点工作。首先是对我委职贡范围内的职能进行清理,结合减少行政审批、职能转变等改革,以正式文件形式对电子商会、电镀协会、化工协会、医药协会等行业协会进行职能委托试点。其次,积极与我市技术质量监督局、统计局、人事局、工商局等政府职能部门沟通和协调,逐步理顺关系,落实协会职能,使行业的服务、自律等具体工作向行业协会转移,对行业标准等自律性工作,由协会参与作好前期服务和协调。第三是不须委托、授权协会应承担的行业服务等自律职能,加强引导,加强对协会的培训,不断提高协会的工作水平,从而有效地为企业服务。
二是组织食品、服装纺织等部分行业协会参与制定北京工业“十五”行业发展规划,现己完成
7 个规划。
三是组织服装纺织、汽车、化工等协会进行行业发展战略调研,与市政府专家顾问组一起完成了《建设首都世界服装名城战略研究》,《北京微电子基地对首都经济的拉动作用》、《化工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北京汽车行业发展研究》等课题。
四是加强基础工作。行业协会已开始进行行业统计分析、信息发布、专业培训等工作。医药协会现己正式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上报。
总之,工业领域的行业管理和协会建设己走向有序规范运行的轨道。各协会在改革调整中,拓展工作空间,逐步找准位置,并结合行业发展的实际和企业需求,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有重点地配合政府部门作好调研、许可证初审,展销会等有影响的活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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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培育。为了加强协会的自身建设,我们一方面加强协调,创造条件,排忧解难。如,针对目前协会发展中存在的经费困难等难点问题,我们在行业协会组建初期或调整中,采取“扶上马,送一程”的做法,即会费交一批;政府职能委托给一点;挂靠单位帮一把;开展服务收一些,使协会要逐步走向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道路。另一方面,加强引导和培训。逐步减少协会的“官办”色彩,拓宽工作思路和视野,适应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挑战。去年行管办、工经联、企联等协会组织了出国考察及专业培训活动。今年安排协会
10 个左右团组开展国内外经贸交流和洽谈活动。
在管理、监督上,采取的主要形式:一是用制度规范、引导,并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二是开展工业领域协会内部互检、互查、互相学习的评优工作;三是坚持多种形式和内容的每季度行业协会秘书长联席会制度;四是每月安排调研、走访协会的活动。
四、抓住机遇,搞好服务,不断提高工业经济运行质量
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工业领域的协会组织在组织结构、人员素质等软、硬件的建设上,逐步完善、提高。今年的行业管理及协会的工作要重点在三个方面推进:
一是在去年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研,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建立、完善“三个基础管理库”。即数据库、信息库和专家库。做到夯实基础工作,力争在建立行业统计网络的同时,进行行业运行情况的初步分析和预测,扎扎实实地为企业、行业的战略调整和发展提供准确的信息和一流的服务。并逐步适应“入世”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建立反倾销行业预警机制。
二是落实“十五”规划,力争在促进行业发展上取得实质性进展。相关的行业协会要在“北京世界服装名城”建设、“京城百工坊”建设、食品基地建设等经委重点抓的十大工程、十大基地建设中,配合相关部门,推进重点企业和行业的发展。
三是加大协会自身结构调整、加强的力度,以企业和市场需求来塑造协会,不断提高协会的凝聚力、影响力和服务水平。
新形势下,协会面临着大发展的良好机遇,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这不仅需要政府各部门给予大力支持和引导,而且还需要协会自身建设和能力的不断加强、提高。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我市协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和壮大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更广阔的空间,从而促进我市经济的全面发展。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2002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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