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物资协会修改章程

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中国医药物资协会目前的章程,是1999年9月25日经上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七年过去了,我国的经济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医药物资行业变化更大。医药物资本身是一个涉及到多领域多部门多行业的交叉的特殊行业。因此,为了适应客观形式发展的需要,现将本协会章程做出适当的修改。

三、主要变更内容:

1、第一章第一条原内容是:中国医药物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China Pharmaceutical Material Association 缩写:CPMA)

现改为:“本会名称为中国医药物资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ina Medical Pharmaceutical Material Association 缩写:CMPMA)”

2、第二条原内容是: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全国重点医药物资、医药生产、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和科研院所等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愿平等、互助互利、民主协商基础上成立的行业性社会组织。

现改为:“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全国医药物资、医药生产、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用仪器仪表、专用设备,医药用化工原料、中间体、原料药、石化产品、粮食产品、动植物、水产品、包装材料、金属材料、中药材以及医药科研、医药传媒等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业务的法人、非法人机构与个人组成的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3、第三条原内容是: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下,充分发挥国家赋予中介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当好政府的助手,全心全意为行业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组织医药物资企业发挥综合、群体优势,为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医药物资行业的改革、发展作贡献。

现改为:“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全心全意为会员及行业服务,密切社团、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进我国医药物资行业的改革与发展”。

4、第四条原内容是:协会接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现改为:“本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托管单位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5、第五条原内容是:协会住址: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南村44号

现改为:“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6、第二章第六条原内容是: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贯彻党和国家的经济方针、政策和法规,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正当愿望及合理要求;

(二)组织行业调查,掌握基本情况,研究医药物资流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法规的建议;

(三)建立医药物资信息网络,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组织召开全国医药物资交易会,开展医药物资交易和经营管理经验交流等活动;

(五)组织本行业与国外有关经济组织开展包括经贸洽谈、国际展览、经济管理、人才培训等合作与交流活动;

(六)组织本行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和现代企业管理水平;

(七)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有关资料;

(八)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健康发展的其他公益活动;

(九)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现改为:本会的职能与主要业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医药物资行业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诉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受政府或有关方面委托,组织和实施行业调查与行业统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行业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开展市场调查,分析市场形势,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推进本行业的企业改革与产业发展,表彰先进,组织经验交流,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五)组织医药物资行业相关理论以及实务研究,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促进现代医药物资经济理论水平的提高。

(六)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经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委托下,参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质量认证,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七)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种专业人员,提高医药物资行业及相关企业的队伍素质。

(八)协助政府加强行业法制建设,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建立,接受委托参与协调行业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调解会员之间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九)组织本行业开展各项与国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医药物资团体的活动,包括组织考察、人才培训、举办展览、经贸洽谈等,促进会员发展对外贸易、经济技术、科学管理、学术研究以及合作与交流。

(十)组织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展览、商品交易活动,促进电子商务、加工配送、政府与企业采购、连锁经营、代理制等新型营销方式的发展,提高医药物资流通的科技含量,以信息化带动医药物资行业的现代化。

(十一)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的各种社会活动。

(十二)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主管、主办相关行业报刊、网站与数字媒体、年鉴、资料和出版物。

(十三)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7、第三章第十条原内容是:共(五)款

现:增加一款“(六)要求本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8、第十二条原内容是: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现改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又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缓缴或减免申请,并经本会秘书处讨论通过的,视为自动退会”。

9、第四章第十六条原内容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

现改为:“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张涛、宋光兰,电话:63192649、63192640,传真:63192649)。

中国医药物资协会联系电话:010-62253315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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