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绝热隔音材料协会修改章程

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中国绝热隔音材料协会现行章程是2002年6月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民政部核准生效的。几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建立和完善,国家机构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协会的自身建设提出了更加法制化、规范化的要求。鉴于以上原因,协会现行章程的部分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适当修改。

三、主要变更内容:

1、关于第一章“总则”

(1)第二条对协会性质表述中的会员组成部分,加入“相关配套产品及设备制造”单位。

(2)第四条对业务主管部门的表述,将原“国家经贸委”修改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第六条“业务范围”的第六款中,在“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行业的产品质量标准”中加入“规范等技术文件”的内容,同时去掉“组织全行业产品质量的检查评比与创优工作,并负责组织经验交流”的内容。

3、第三章“会员”第八条对入会条件表述的第二款中,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修改为“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将“依法取得社团登记证书的同行业地区性协会”修改为“在地方主管机关批准注册的社团组织等”,将“从事绝热隔音材料生产、使用、施工、流通、科研、设计的企事业单位”修改为“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按政府规定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删聊第四款中“在绝热隔声材料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内容。

4、关于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1)第十四条对会员代表大会职权表述第四款“讨论和研究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及其它重大事宜”中的“行业发展规划”的内容,将其并入“其他重大事宜”中。

(2)第十八条对理事会职权的表述中,去除第十一款“审查本会向政府提出的各种报告”的内容,将其并入第十三款“决定其他重大事宜”中。

(3)第二十四条对协会主要领导必备条件的表述中,在第三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最高年龄不超过65岁”之后增加“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的内容。

5、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中的第三十一条“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办法不再作为章程附件。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张涛、宋光兰,电话:63192649、63192640,传真:63192649)。

中国绝热隔音材料协会联系电话:010-88376339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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