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协会的英文名称由原“China Fiber Glass Association,缩写:CFA”修改为现“China
Fiber Glass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FIA”。
(2)第三条,将原“本会的宗旨: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修改为“本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3)第四条对业务主管单位的表述,由原“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家经贸委委托中国建材工业协会的管理”修改为“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资委委托中国建材工业协会的管理”。
2、第二章第六条对业务范围的表述中,增加了“(九)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3、关于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1)第十六条将原“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修改为“会员大会每届五年”。
(2)第二十六条将原“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修改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4、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的章程通过时间修改为“2007年5月19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张涛、宋光兰,电话:63192649、63192640,传真:63192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