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钢结构协会修改章程

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中国钢结构协会章程是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印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要求,经2002年10月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讨论修改通过的。随着行业的发展和协会工作的不断完善,为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体现与时俱进,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再对章程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

本次修改章程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又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反复讨论研究,本着三条原则:一是充分考虑章程的连续性,慎重对待,尽量少做改动;二是结合新时期任务,充实新的内涵;三是加强协会自律,自我完善,自我提高。

三、主要变更内容:

1、第一章“总则”中协会的宗旨进行了修改,强调协会以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办会宗旨;增加了坚持依靠企业为协会的工作方针;增加了进一步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努力把协会建设成国内有威信、国际有影响的行业组织,为建设强大的钢结构行业而努力奋斗的任务目标。增加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引领行业的发展,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规范运作,建立和完善行业协调和自律机制等内容。

2、关于第二章“业务范围”

(1)增加了“积极推进钢结构事业的发展,开发系列的绿色、环保、节能、可重复利用的钢结构体系,为建设节约环保型社会做出行业贡献等内容。增加了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研究制订钢结构制造与施工相关的技能、职称评定标准与考核办法、开展钢结构行业技能竞赛”等内容。增加了“推动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开展中国钢结构协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奖励工作,和国家有关奖励的推荐工作”等内容。增加了“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企业要求,争取政策方面的支持”内容。

(2)增加了“与国际同行业组织、企业的交流与合作,互通信息,协商对话等内容,使我国的钢结构事业不断拓展国际市场。进一步发挥互联网络作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行业信息的交流。强调了协会要加强管理,增强自律,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协调、规范钢结构制造企业市场行为,反对低价竞争”。这些新增内容适宜新形势要求,是对协会的工作重点和职责范围的进一步补充。

3、在第三章“会员”中,强调了协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都必须遵守本会章程,遵守行规行约,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必须按规定缴纳会费。对不守诚信、已经不具备会员资格的,要有退出机制。对会员的权利进行了清晰的阐述,会员优先参与协会组织的行业考察、资质评审、成果评奖等,有优先优惠获得协会的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及有关资料。会员履行的义务中增加了向协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反映情况。

4、关于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1)关于理事和常务理事。

考虑到协会十七个专业分会的特点和将来陆续成立分支机构的的具体情况,理事单位由各分会按一定名额比例推荐,协会秘书处总体平衡并广泛征求意见而确定理事单位数量,同时也考虑工作的连续性,对原理事单位基本上保留,适当增加一些在行业有影响的单位为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则理事人选也做相应调整。

明确了“常务理事由理事中选举产生,其数量按相关规定不超过理事数量的三分之一。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会理事长是常务理事候选人。”

在章程中强调了理事、常务理事必须参加相关会议。

(2)关于会长的表述中明确了“会长由本协会挂靠单位现职主要领导担任”。

(3)关于副会长的表述中明确了“副会长由本行业具有影响的企事业现职主要领导担任”。

(4)关于秘书长的表述中明确了“秘书长为专职”的内容。

(5)增加了对“会长联席会制度”及其职责的表述,会长联席会制度职责包括五项,即“①审议提交常务理事会的事项;②讨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置;③审定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④审定聘任本协会顾问;⑤研究讨论行业中重大事件和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做出决定和采取相应措施”。

(6)增加了协会设置顾问的条款,对顾问的职责作了原则性规定。增加“本协会顾问是钢结构行业资深人士和有影响的老同志,为本协会作出过重要贡献,未在其他单位担任实职。顾问任期为四年,一般不超过两任。顾问主要受会长委托,对行业发展中的某些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顾问不直接参加行政领导工作”。

5、第八章“附则”中增加一条,主要是强调了加强协会自身建设,规范工作,要求各分支机构和全体会员单位必须遵守本章程,各分支机构举办的重大活动需提前报告,并将结果汇报协会秘书长。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张涛、宋光兰,电话:63192649、63192640,传真:63192649)。

中国钢结构协会联系电话:010-82227102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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