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条对本会的业务范围的表述中:
(1)第4款由原“做好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制定修订本行业有关质量、技术、经济、管理等标准和规范,组织和推进会员单位贯彻实施。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或授权委托,开展资质认证工作。指导企业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展先进适用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修改为“做好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质量、技术、经济、管理等标准和规范,组织和推进会员单位贯彻实施。指导企业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展先进适用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
(2)第5款由原“做好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开展产业安全状况调查,参与起草行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鉴定,做好安全生产技术引进、交流与合作等工作。”修改为“做好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工作,开展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开展产业安全状况调查,参与起草行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鉴定,做好安全生产技术引进、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3)第7款由原“协助政府部门贯彻国家技术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煤炭工业技术现状及发展方向,向政府部门提出发展煤炭工业技术的政策建议,推动安全高效矿井和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促进煤炭工业现代化和规模化。”修改为:“贯彻国家技术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煤炭工业技术现状及发展方向,向政府部门提出发展煤炭工业技术的政策建议,推动安全高效矿井和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促进煤炭工业现代化和规模化。”
(4)第8款由原“加强煤炭工业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推动煤炭行业科技创新、管理创新。组织开展行业共性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参与行业内重大建设项目先进性、经济性和可行性的前期论证。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做好煤矿建设项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安全核准的专家审查、环境影响评价预审等工作。开展技术咨询与服务。经政府相关部门授权,组织煤炭新技术、新产品鉴定。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煤炭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推广工作。发布行业新纪录,开展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等评审奖励工作以及有关国家奖项的推荐工作。”修改为“加强煤炭工业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推动煤炭行业科技创新、管理创新。组织开展行业共性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参与行业内重大建设项目先进性、经济性和可行性的前期论证。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做好煤矿建设项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安全核准的专家审查、环境影响评价预审等工作。开展技术咨询与服务。参与行业资质认证和煤炭新技术、新产品鉴定。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煤炭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推广工作。发布行业新纪录,开展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等评审奖励工作以及有关国家奖项的推荐工作。”
(5)第11款由原“协助政府部门推进行业改革开放和经济结构调整。运用市场机制,推进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推动企业联合、重组,培育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修改为“推进行业改革开放和经济结构调整。运用市场机制,推进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推动企业联合、重组,培育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
(6)第12款由原“发展煤炭循环经济,协助政府开展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加大洁净煤技术的研究开发力度,促进煤炭深加工、煤炭转化和煤层气资源开发与利用。开展行业节能减排技术咨询与服务,促进能源结构优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修改为“发展煤炭循环经济,促进行业节能减排。加大洁净煤技术的研究开发力度,促进煤炭深加工、煤炭转化和煤层气资源开发与利用。开展行业节能减排技术咨询与服务,促进能源结构优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7)第14款由原“协助政府和企业做好煤炭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文化、体育、新闻等方面的工作。设立行业从业人员荣誉制度,发展煤炭公益事业,促进和谐矿区建设。”修改为“协助企业做好煤炭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行业文化、体育、新闻等方面的工作。设立行业从业人员荣誉制度,发展煤炭公益事业,促进和谐矿区建设。”
2、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修改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张涛、宋光兰,电话:63192649、63192640,传真:63192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