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3条对协会宗旨的表述中,增加了“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持续平衡快速发展”的内容。
2、第4条对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表述修改为“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国家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3、第6条对业务范围的表述中,做如下修改:
根据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中业务范围的规定,对第6条的文字说明作进一步删节、充实和阐述。
(1)增加了“组织和推动本会及单位会员和国外有关单位进行有效的国际合作,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内容,删掉了早已实现了的“纺织行业压锭重组……等突破口工作”。
(2)对第3、4款内容作了部分调整,将所有编印书刊活动(包括教材和工具书籍)都列入了第3款对书刊编辑的表述之中。
4、第3章第8条对会员入会条件的表述中,删去了“各地的纺织(轻纺)工业办(局)、行业办等行政机构均可申请入会”的内容。
5、第5章第31条由原“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补充修改为“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会费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张涛、宋光兰,电话:63192649、63192640,传真:63192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