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2条对协会性质的表述中,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业性社会团体”修改为“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2、第4条对业务主管单位的表述修改为“中国电石工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3、第5条对住所的表述修改为“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4区16号”。
4、第6条对业务范围表述增加第3款“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5、第7条对会员种类的表述中,将“全国电石行业及与电石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修改为“全国电石行业及与电石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个人”。
6、第8条对会员条件的表述中,删去第4款“与电石行业相关的由外资控股的合资企业可接纳为名誉会员并报民政部备案”。
7、第9条对会员入会程序的表述中,将第2款“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受理,并于下一次理事会上通报审批过程”和第3款“由理事会或委托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修改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和“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8、第46条章程的通过时间修改为“本章程经2007年11月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张涛、宋光兰,电话:63192649、63192640,传真:63192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