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
申请更名为
中国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协会
一、申请内容:“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更名为“中国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协会”
二、申请理由:
1、家用电器内涵变化
家用电器的原有含义已不能涵盖行业的现实情况,宜用家用电子电器替代。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科技进步、行业产业变革以及消费市场的发展变化,家用电器的品种和品类不断增加,内涵和外延不断发展和相互融合,尤其是近十年来电子产品(数码娱乐产品)、信息产品的家庭普及率急剧增长。如:数码音视频产品(DC、MP3、MP4、游戏机、电子琴),家庭康乐类产品,微机及外设(打印机)产品,部分通信办公产品(互联网、传真机、GPS)等,已迅速走入家庭,担当起娱乐、信息交流等家庭消费、休闲产品的角色。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业领域划分已不适应新的市场需要,把“家用电器”改为“家用电子电器”,更符合社会发展和行业实际情况,也有利于与国际接轨。
2、引导行业发展趋势
(一)维修向服务发展
随着我国电子电器制造企业体制机制与经营战略和策略的不断探索、拓展、创新,维修服务网络建设和经营管理有了脱胎换骨的发展,新的观念、理念、意识不断形成。维修早已由原来简单的后台保障工作,完成了向专业经营的独立门店的全程服务转变,相继出现了专业维修服务商,推出了企业在各区域的专业维修服务形象店、旗舰店;在维修服务业务方式上,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前台接待、上门服务、安装服务、网上服务、话务服务、附备件及耗材销售、使用咨询、废旧处置等相关服务业务相继出现;在维修服务网点建设及经营管理上,不断推陈出新,特约、连锁、指定、认定的维修服务店向着高等级、高技术、大规模、高质量、综合业务方向发展。
(二)产品维修向全程保障发展
维修服务组织已从产品售后的单纯维修业务,逐渐前伸、后延向贯穿于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售前、售中和售后综合保障发展。实践证明,如果企业只注重售后维修这个环节,不能满足消费者需要,必将影响产品和企业的竞争力。
电子电器制造企业和销售企业的服务管理部门(组织或经营单位),不仅负责企业的售后维修,还承担产品全寿命周期的部分保障服务。比如:售前的维修性及其保障性设计评估、质量信息及改进意见的信息反馈、销售和使用咨询服务;售中的网上经销服务、安装服务;售后的维修服务网络建设、技术保障、备件器材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客户的维修请求受理及组织实施等等。
专业维修服务企业的业务范围也在不断发展、壮大,不断扩展服务方式、模式、范围和内容,承担了产品质量信息统计及改进建议、顾客对产品及服务的满意程度等信息调查收集、备附件及耗材供应、废旧处理以及“延保”和“增值”服务等新的内容。
3、协会和行业发展需要
(一)会员结构变化
随着近年来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会员结构的不断变化,目前协会的名称已不能反映行业的实际,不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行业和协会的发展。过去,协会会员以家电维修部和维修从业人员为主,21世纪以来,协会会员已扩大到信息产品和通信产品等3C领域,教育培训机构、研究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国内外大型企业、专业维修服务企业、地方同行业协会等,成为协会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团体会员。
(二)协会影响力扩大
近几年,协会的职能作用和地位不断得到发展、提高,真正承担起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等为政府、社会、行业服务的职能。协会提出的“促进我国电子电器服务向服务商转化,逐步建立系统化、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我国电子电器维修服务市场新体系,搭建服务商网络平台,全面推动我国电子电器维修服务行业技术进步,促进我国电子电器制造服务业产业化发展”,符合当前市场发展需要,对行业和企业起到了指导和引导作用,赢得了国内外电子电器企业的积极响应,大大提高了协会的行业和社会地位,在行业和企业,特别是广大会员中有了较高的威信和凝聚力。
(三)协会工作扩展
2002年至今,协会主持起草完成编制的行业标准有:SB/T 10349-2002《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规范》、SB/T
10368-2005《微型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规范》、QB/T 2837-200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维修服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SB/T
10425-200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服务顾客满意度测评规范》。已批准立项,正在起草中的有《家用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和维修服务技术规范》和《家用平板显示电视机安装和维修服务技术规范》。上述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onic and electrical appliances)是指在家庭、寓所及类似用途场合,由非专业人员使用的电子和电器装置。
200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价检〔2005〕2379号《关于印发<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明确了协会在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中的五项职能。
2007年1月15日,全国整规办以整归办发2007年3号《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批复协会为开展我国电子电器维修服务行业信用评价工作试点单位。
2002年、2004年、2007年,协会成功举办了三届中国国际化电子电器服务论坛。通过举办服务论坛,广泛地宣贯国家有关服务产业化发展政策,推动发展我国电子电器制造服务业,认识和实施服务创造价值。2006年举办电子产品维修工大赛,第一名荣获“五一劳动奖章”,前三名荣获“全国技术能手”。为推动我国电子电器维修服务行业蜕变,推进政府部门制定顾客服务政策营造良好的维修服务市场环境,提高行业技能水平,改善服务形象,推动国内外电子电器企业实施顾客服务战略借鉴国际企业先进经验,提升服务顾客满意度,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我国电子电器行业‘产品差异缩小,服务差异拉大’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协会原来的名称已经不能准确反映协会的成员构成、主要工作和会员企业的经营业务。目前我国针对电子电器服务行业的组织只有我们一家,协会名称与近年发展已不相符。为了更好的研究我国制造业企业的服务组织体制机制转型问题,适应国际市场出现的“顾客革命,网络经济,3C-e化融合”的新形势,促进我国电子电器服务向服务商转化,实现《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加快我国发展服务业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大力培育服务业市场主体,优化服务业组织结构。鼓励服务业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通过技术进步提高整体素质和竞争力,不断进行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产品创新”,“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或企业集团”,更好的团结企业力量,为会员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更名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4、履行相应程序
在2007年5月29日召开的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上,审议、通过《协会章程》(已经审批备案),明确协会是由从事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和服务及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机构及个人自愿组成的。
在2007年5月29日召开的协会四届一次理事会上,明确协会今后五年的工作目标是积极促进中国家用电子电器制造服务业产业化发展;推进中国家用电子电器服务向服务商转化;大力培育和发展中国家用电子电器服务商;大力支持、扶植中小维修服务企业建设和发展;加快建立系统化、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中国家用电子电器服务市场新体系。
在2007年12月12日协会召开的第四届二次理事会上,更名议案通过内部程序理事会集体讨论、审议,反映了会员企业的共同心愿和要求。
三、更名后的新章程(草案)
中国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本协会定名为“中国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协会”。
英文全称是“CHINA
NATIONAL HOUSEHOLD ELECTRONIC & ELECTRICAL APPLIANCES SERVI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NHEEAS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本协会是由从事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的维修服务经营管理组织,以及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和服务及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机构及个人自愿组成的,为实现广大会员的共同意愿而依照本协会章程开展活动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自律性的行业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使命及工作目标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成为行业业主合法利益的真正代表,维护行业的健康和谐发展,发挥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服务于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
本协会的使命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为行业的整体利益服务,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行业。
本协会的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行业政策,推行国家和行业的规章、标准、规范;履行政府授权、委托的职能,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监督;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引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广泛联系国内外相关行业的企业、同业组织,发挥在政府、行业、企业及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沟通、交流和协作;树立服务意识,突出服务特色。
本协会的工作目标是:积极促进中国家用电子电器制造服务业产业化发展;推进中国家用电子电器服务向服务商转化;大力培育和发展中国家用电子电器服务商;大力支持、扶植中小维修服务企业建设和发展;加快建立系统化、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中国家用电子电器服务市场新体系。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研讨。组织行业成员参与制定标准、行规、行约及实施指南;调查研究行业经营、改革、发展的基本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发展和法规政策执行情况。
(二)法规贯彻。积极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制定适合行业发展需要的行规、行约,对行业进行引导,并组织实施。
(三)标准推动。经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委托,参与并组织制定中国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行业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等,推进各项标准的贯彻、实施。经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委托,承担中国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行业企业的信用等级、资质等级、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等的测评鉴定,开展行业专业职业技能(技术职称)资格考评等工作。
(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
(五)权益维护。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护中国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促进家用电子电器服务向服务商转化,大力培育和发展中国家用电子电器服务商;大力支持、扶植中小维修服务企业建设和发展。
(六)关系协调。反映本行业广大企业,包括非会员企业的意见,协调行业、企业及会员间的关系。
(七)信息统计。开展行业统计,做好行业信息的收集、分析、预测、发布等工作,建立中国家用电子电器行业维修服务信息网,及时调查、研究、传递和反馈信息。
(八)服务推广。组织国内外的同行进行对外合作与交流;创新服务模式,扩大服务范围,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九)技术交流。定期举办国际论坛和专题研讨,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十)职业教育。建立和发展定点培训基地和定点培训学校,搭建职业人才交流和服务平台;定期举办行业技术和岗位技能竞赛。
(十一)自身建设。积极发展和接收会员,搞好会员管理,扩大行业影响;建立健全本协会的办事机构,完善内部管理的体制机制和各项制度;加强秘书处建设和管理。
(十二)其它事项。完成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工作,完成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构成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和特邀高级顾问。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家用电子电器生产制造、经营、服务、安装、维修、回收再利用等业务的企业或组织机构,各地同业协会、学会,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的相关监督管理、科研、教育、培训、检测、认证、传播媒体等单位和组织机构,从事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的咨询、调查、中介等服务的单位,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凡热心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事业的专业人士、专家学者或从业人士等,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凡热爱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事业并做出卓越贡献,在社会和行业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人士、专家学者等,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特邀成为本协会的名誉会员和特邀高级顾问。
第八条 申请加入须具备的条件
(一)同意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
(四)执行本协会决议;
(五)按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四)由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授权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明。
第十条 享有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资料;
(四)对本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
(五)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意见、建议和诉求;
(六)自由退会。
第十一条 须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行业行规行约;
(二)遵守本协会章程及管理制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接受本协会的指导、监督;
(三)承担本协会委托的任务,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照本协会规定交纳会费;
(五)自觉维护行业和本协会声誉,在本协会内部交往中诚实守信,维护会员间的团结协作;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各种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有效期内的会员证明。如果壹年未按期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及时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对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损害本协会名誉的会员,或被政府主管部门取消从业资格的,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及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定会费标准;
(五)讨论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任务、目标;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换届延期时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和协商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时,须提前通知理事,并通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中的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l/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以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时,须提前通知常务理事,并通报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办公会由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仍需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长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负责全面工作;
2.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
3.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议的落实情况;
4.提名秘书长人选;
5.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6.决定本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二)副会长职权
1.受会长委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2.受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委托,负责开展本协会的分支机构等方面的专项工作;
3.受会长委托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参与决定本协会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5.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及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助会长、副会长提出需交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的议案;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协会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相关事业的发展,不得进行资本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严格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国家承认的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人员,会计人员不兼任出纳工作。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自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
根据行业发展和会员需求的变化,可以对本协会章程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的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经2007年5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经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张涛、宋光兰,电话:63192649、63192640,传真:63192649)。
中国这用电器维修协会联系电话:010-6601974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