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第一章“总则”
(1)原第一条、第二条根据要求修改调整为现章程的第一条。
(2)原第四条根据要求将协会明确定位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现列入修改后的第四条。
(3)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招标投标业务迅速发展。为了更好地为会员服务,原第五条增加了“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指导”。现列入修改后的第三条。
(4)根据近几年来的机构改革情况,将协会主管单位和依托单位修改加入为现第四条“协会主管单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由民政部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依托单位为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中国机电设备成套服务中心)。”
(5)原第六章的第二十四条协会会址按要求调整为现第五条,并予以明确: “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与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合署办公”。以说明业务依托单位的支持。
2、关于第三章“会员”
(1)根据要求将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范围予以明确:“1、从事机电设备招标与成套及技术咨询服务的机构;2、从事机电设备的设计、生产、流通和技术服务的科研、生产、教育部门;3、与机电设备招标、成套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协会和其他群众团体。”
(2)关于团体会员须确定一位主要负责人对口协会工作,修改加入若更换做此项工作负责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协会,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团体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3)由于会员单位业务面广,要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其主要业务业绩离不开货物、工程、服务三大方面。所以,原章程第九条经修改增“货物、工程、服务”的统计指标;以衡量会员单位为国家建设做出的业绩;同时,该条需界定清楚缴纳会费应是“足额缴纳会费”.该条在修改后本章第十一条。
(4)协会是一个行业自律性的组织,会员退会时,应交回相应的会员证,以免对本协会产生不利的影响。所以,原章程第十条增“收回相应的会员证”;同时,履行义务应是会员应尽的义责任,
因此本条界定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为“ 两年”。将此条列入修改后章程的第十二条。
3、关于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1)协会组织是大家的自己组织,其会费的额度应经会员讨论通过并应列入会议纪要的。所以,原章程第十二条增“讨论并通过会员年缴纳会费额度,并列入会议纪要”。将此条列入修改后章程的第十四条。
(2)参照协会有关上级单位对协会领导机构成员的相关要求和协会近几年运行情况及可操作性,本协会原章程第十二、十三、十四条关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周期、理事会任职时间、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间由每届
“4”年均修改为 “五年”,最长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并明确列入“ 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关于协会的换届改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开会议时间根据要求分别明确修改为: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上述修改后条款分别章程的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3)原第十五条其中的会长行使职权任命本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经修改删除掉,主要是协会工作程序要求所确定,修改成“处理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该条修改后在第二十七条中体现。
(4)协会组织依据会员要求及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就会必定发生经济往来。在原章程第二十一条经费来源中依据要求列入“利息”一项,因为这也是合法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开展行业工作。该条于修改的章程第三十条中体现。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张涛、宋光兰,电话:63192649、63192640,传真:63192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