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文字性修改外,主要变动的内容有:
1、针对部分会员单位处于调整期的情况,调整了第12条关于不交会费视同自动退会的期限规定。
2、第14条对会员大会职权的表述中,增加“审议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的内容。
3、第18条对理事会职权的表述中,增加“聘请名誉理事长、高级顾问、顾问”的内容。
4、根据实际情况,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召开周期做了调整。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张涛、宋光兰,电话:63192649、63192640,传真:63192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