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染料工业协会修改章程
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中国染料工业协会章程》自协会第四次会员大会修改并通过以来,在实施七年的过程中,章程总体上是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规定和形势要求的,基本上适应染料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的需要,对协会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使协会各项工作的开展,做到了有章可循。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行业协会的作用进一步得到发挥。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使协会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协会拟对章程进行适当的修改。
三、主要变更内容:
1、第4条对业务主管单位的表述,由原“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修改为“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第5条对协会住所的表述,因办公地址变更,现修改为“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89号”。
3、第6条对业务范围的表述中,将原第7款“编辑出版协会刊物”修改为“编辑出版协会刊物;搞好协会网站建设”。
4、第27条对法人的表述中,将原“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修改为“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5、第46条的章程通过时间修改为“本章程经2007年9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张涛、宋光兰,电话:63192649、63192640,传真:63192649)。
中国染料工业协会联系电话:64400106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