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修改章程

 

        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随着政府机构职能转变和协会工作近几年的实际情况、发展变化,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现行章程的某些地方已不适应协会发展,为此,协会对章程的部分章节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三、主要变更内容:

1、关于第一章“总则”

1)第二条增加“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

2)第五条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由原来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修订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关于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1)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由原来的五条增加为7条。一是增加 “审议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内方针、目标和工作计划”,二是增加“选举或罢免理事”,另将原来的第三条选举理事会删去变更为“修订会费标准”。

2)第十七条将会员代表大会届期四年修改为“五年”这主要参考了部分社团组织任期的惯例而定。

3)第十八条将副理事长、理事长变更为“副会长、会长”,这主要依据五届四次会长办公会确定的关于变更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正副理事长称谓的决议而改。

4)第十九条理事会职权的第二款选举常务理事会,审议常务理事单位和理事单位的增补、变更;更改为“选举、调整或罢免常务理事”;第四款根据理事长提名,审议通过名誉理事长和秘书长人选,变更为“根据会长提名,及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决定秘书长聘任或免职”;第八款增加了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5)第二十二条的最后一段增加了“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会长办公会研究提出协会重大事项等方面的建议,报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6)第二十五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款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加了“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2条变更了在“汽车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

7)第二十六条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修改为“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这主要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而定。

8)第二十八条由原来三条增加一条即:“第(三)条提名秘书长人选,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3、第五章“分支机构”的第三十条根据民政部民管函[2006]39号文对分支机构的要求,增加了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章程”要按照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协会理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同时又增加了“本协会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发展的会员属于本协会的团体会员”。

4、第六章“常设办事机构”的第三十六条在协会秘书处职责中第一款增加了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决议;在第三十六条协会秘书处职责中又增加了一条即:“(四)、经理事会授权,提出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的变更建议;”在原第五条中经理事会授权,增加了“提出对分支机构的产生或撤销变更的建议,”审核分支机构理事会或委员会组成及换届方案和推荐秘书长的人选,以及《工作条例》,并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增加了“或会长办公会”报告。

5、关于第七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1)第三十九条协会按照国家规定,增加了“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订,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2)第四十五条增加了协会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3)第四十六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变更为“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6、第九章“终止后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的第五十一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增加了“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7、新增了一章对会徽的三条表述,明确了协会的会徽中英文缩写标示及对协会会徽的使用要求。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张涛、宋光兰,电话:6319264963192640,传真:63192649)。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联系电话:68595272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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