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业合作经济学会修改章程

 

        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中国工业合作经济学会现行章程是20006月经第三届会员大会通过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不断深化,党和国家相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战略任务和宏伟目标,其中对以合作经济为主要形式的集体经济改革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工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产权结构、经营机制、管理体制等方面也发生了变化;民政部门近年来对非政府组织制定了许多新的规定,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协会结合换届对现行章程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三、主要变更内容:

1、关于总则

1)为了更加明确地表述学会的组织性质,修改后的《章程》将第二条“本会是研究工业合作经济理论和实际问题的全国性的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学术团体。”修改为“本会是研究工业合作经济理论和实际问题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是由国内工业合作经济组织、研究人员和实际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这样修改以后,更加明确了学会的成员结构,体现了学会的性质与特点。

2)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快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将原《章程》第三条学会的宗旨与第四条合并,修改为“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实际调查和理论研究,总结交流工业合作经济改革发展的经验,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工业合作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业合作经济产权制度、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和发展战略、管理体制、法规政策,维护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好参谋,为本会会员服务。”这样修改使学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更加明确,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点,同时也强调了学会开展理论研究与实际工作的结合,以理论研究成果指导和推进工业合作经济深化改革,健康发展的作用。

3)第五条“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依法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学会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这是修改后的《章程》增加的,主要是强调了学会的法律地位。

4)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的变化,修改后《章程》第六条将“本会接受国家轻工业局、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修改为“本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和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的业务指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这样修改,主要是由于机构改革,业务主管部门的变化,学会法人证书登载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资委,而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都是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和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的指导帮助下进行的。

2、关于业务范围

根据学会注册登记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新的形势要求,修改后的《章程》第七条内容作了些删改和补充。由五项内容改为八项内容,即:第一项改为组织工业合作经济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工业合作经济理论的发展与创新,促进重大实践问题的解决。增加了第二项内容“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工业合作经济的政策、法规,积极参与国家有关集体经济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增加第三项内容“调查研究工业合作经济改革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在新的第四项内容中删去了“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活动”的文字,在新的第五项内容增加了“搞好信息交流,办好本会刊物”。在新的第六项内容中删去了“开展教育工作”的文字,增加了“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合作经济知识”的内容。增加了第七项内容“开展咨询服务”。原《章程》第五项内容改为第八项。这样修改后,使学会的业务工作更加具体、明确。

3、关于会员

对会员的入会规定,原《章程》前后条款内容有重复,修改后的《章程》作了些调整。原《章程》第八条(一)团体会员这一款改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工业合作经济联合组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企业及相关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部门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二)个人会员这一款改为:“凡在全国工业合作经济界有较高理论水平的理论工作者或长期从事工业合作经济或集体经济工作,担任过单位领导或业务骨干的个人,均可申请加入学会。这样修改对学会吸纳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对象更加明确。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的第二款,修改后的《章程》增加“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审查批准。

4、关于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1)这一章中有些条款内容前后重复,修改后的《章程》作了些调整和补充。

第十五条增加了(或会员代表大会)内容,删去了“会员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的内容,将其内容分别与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合并。同时删去了会员大会职责的第二项中“和其它重大问题”的内容,这些内容在有关的条项中已作了规定。

第十八条修改为“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删去了“任期四年”、“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的内容。将其内容分别与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合并。理事会职责的第一项修改为“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删去了“组织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的工作”的内容。第二项职责改为“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制定本会一定时期的工作计划”。将第三项职责中“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连选可以连任,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的内容删去,将其调整到修改后的《章程》第二十六条。在第六项职责中加入“和撤销”的文字。

2)为了保持理事会工作的正常开展,修改后的《章程》增加了第二十四条“团体单位指派的代表,任学会理事的,实行单位替补制,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其所担负的职责时,可由其所在单位提名,经理事会确认后,予以更换或增补”。这样做出规定,明确了团体单位代表的学会理事,实行替补制,而学会的副会长、常务理事不一定保持在学会所担任的原职务。

3)从现实情况出发,修改后的《章程》将原《章程》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删除。第二十六条加入了原《章程》第十八条中关于“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连选可以连任,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的内容,并新增加了“因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或其它特殊情况需延长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的内容。

5、关于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为了强调学会财产的法律地位,修改后的《章程》第三十七条将原《章程》“资产”的两个字改为“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

6、关于附则

为了明确表述本章程通过的时间,修改后的《章程》第四十六条增加“2006    日第四届”几个字。

此外,修改后的《章程》各条、款顺序数作了相应的调整。并根据简明扼要的原则,还对一些文字作了小的改动,在此不再赘述。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张涛、宋光兰,电话:6319264963192640,传真:63192649)。

 

中国工业合作经济学会联系电话:68396625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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