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械金属切削刀具技术协会修改章程
一、申请内容:变更章程
二、申请理由:
1、依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正式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民政部制订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共八章、四十八条。
2、反映中国刀协近年来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通过“转变观念、立足服务”积极探索、努力实践所增添的一些协会新思路和要求。
3、中国刀协业务主管部门的变化和秘书处办公地址的规范表述。
三、主要变更内容:
1、关于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中,中国刀协的英文“缩写为CCTEA”,因社会上已经有人抢先占用“CCTEA”这个英文缩写名称,因此拟将其修改为“缩写为CCTA”,与中国刀协现行的网络地址相符。
(2)第二条原文中“对刀具技术发展有贡献的科研、开发、生产、教学、应用、管理的单位和劳动模范、工程技术人员、教师、工人、管理干部”在第三章中已有类似和更明确的条文,为避免重复,并结合示范文本表述,现将此内容修改为“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从事刀具和切削技术的科研、开发、生产、应用、教学、管理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技术性行业社会团体,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3)原第三条中删除“组织机械工业的广大切削工作者,团结协作”的内容,结尾处将原“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应有的贡献”修改为“为实现‘发展切削技术、建设制造强国’的奋斗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4)第四条由原“本协会由民政部和国家机械工业局归口指导业务和监督管理”修改为“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的代管”。
(5)第五条由原“本协会的住所在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东一段16号”,现修订为“本协会的住所在四川省成都市府青路二段24号,成都工具研究所内”。
2、关于第二章“业务范围”
(1)第六条第一款中,将原“在国家机械工业局指导下”修改为“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为金属切削加工领域的产、学、研、用单位搭建合作共赢技术平台,开展刀具应用性试验研究、技术攻关和技术咨询,推进切削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增加了“为金属切削加工领域的产、学、研、用单位搭建合作共赢技术平台”的内容。
(2)在第六条中增加一款“(五)向政府部门反映切削技术发展的动向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
3、第三章“会员”第十二条对会员退会的表述中,将原“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时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修改为现“会员退会时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原“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修改为“会员如果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4、关于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1)根据章程示范文本的表述,将第十四条中的第二款修改为“选举、调整或罢免理事”。
(2)第十七条中新增“本协会理事会以单位理事为主组成,对推进切削技术进步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会员可以特邀为本协会理事。单位理事须经会员单位推荐的相关负责人员出任,理事成员退休离职或离开原职岗位时,理事单位应及时推荐新的相关负责人出任理事”。
(3)第十八条第二款根据章程示范文本修改为“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后述文字做了一点文字性修改,现修订为“对在刀具领域中做出过重大贡献、德高望重而未在本协会中出任现职理事的知名人士,理事会将聘请作为协会名誉理事长或名誉理事”,根据中国刀协历年来的实际情况,取消了聘请“高级会员”的称号。本条第八款修改为“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免职”。
(4)第二十一条中,按照示范文本的格式增加了“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的内容。
(5)第二十八条增加“(四)提名秘书长人选,报请理事会决定”的内容。
5、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章程通过时间修改为“本章程于二○○七年四月八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邮编:100053,联系人:张涛、宋光兰,电话:63192649、63192640,传真:63192649)。
中国机械工业金属切削刀具技术协会联系电话:028-83242104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